「法庭直播」修法關鍵條文協商沒共識 下午院會表決闖關
▲「法庭直播」修法,引發法界大反彈。(資料照/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立法院民衆黨團力推《法院組織法》修正案,主張推動「法庭直播」,認爲應落實司法公開透明。儘管引發多個法界團體與專家學者高度疑慮,今(27)日立法院會中仍處理相關提案,立法院長韓國瑜上午宣佈休息,並召集黨團幹部協商。而今下午協商中,雖討論過程平和、朝野也取得一定共識,但對於關鍵《法院組織法》第90條修正,民進黨團、司法院持反對立場,認爲涉及事實審部分,開放直播對審判公正性;證人、鑑定人身安全有很大風險,從隱私權、訴訟權都是很大挑戰,最終未取得共識,回到院會稍晚將進行表決。
民衆黨團總召黃國昌表示,昨天協商有初步結論,三個條文取得司法院跟各黨團共識,大家聚焦在第九十條法律審的部分,公開訴訟時的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所爲錄音錄影適當播送,若涉及國安、善良風俗、造成個人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危害之虞者,可不予以播送,原則上公開、例外不公開。事實審部分,高等法院跟地方法院錄音錄影原則上不公開播送,例外時有開放。
黃國昌指出,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矚目案件時,可以考量審判公平性等一切狀況,公開錄音錄影,有很多婦女團體跟兒少團體關心的案件,當然不在法庭直播範圍。重大矚目案件中,過去在法律未授權的情況下,法官也曾裁定公開播送蘇炳坤案再審,司法院當時有勸阻,因爲沒有法律授權,法官針對所有利害關係權衡,是可以做出裁定,在民衆黨團版本中,把決定權交給法院,沒有規定哪一些特定案件一定要公開。
司法院副秘書長王梅英表示,經過多場公聽會,絕大多數專家學者提出疑慮,法庭直播的情況下若影像立刻大量傳播,在殺人、貪污等矚目案件 證人及鑑定人是否能以平常心到庭作證、不受影響?直播也很容易造成輿論審判,是否會影響司法公平也必須考量,且直播會把法庭活動中的個人訊息原原本本流出去,可能侵害隱私權甚至有人身安全疑慮。播放的數位影音資訊有遭受二次濫用可能,尤其自媒體發達時代,草案跟現行技術是否能負責任管制?在此次修正動議並未看到。
王梅英指出,修正動議九十條第三項,對於事實審原則上不播、例外可以播,委由法官決定,但很多議題甚至攸關憲政層次,能讓法官決定嗎?有些法官決定能播、有些不能,當事人的平等權有受到公平對待嗎?且許多案件在社會上有正反對立民衆,法庭直播會不會造成激化社會對立、加深司法不信任?司法院作爲主責機關,責任是讓民衆上法院不會有恐懼,也要讓法官不受外界干擾作出判決,基於上述理由,司法院持反對立場。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則表示,該案逕付二讀、在委員會尚未討論過,如此重大司法程序變更應該要經過討論,此案本身是政治事件處理,不外乎是柯文哲案,打亂整個審查程序,全世界除共產主義國家外,尚無實施法庭直播國家。再者,司改國是會議是研議非決議,當時討論很多司法改革案子,短時間內分組討論各項變革,多數沒有共識,而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機關,要思考立法意旨等等,並非司改國是會議一番討論後就決定要參審制、陪審制,既然是研議案,自然引喻失當。
柯建銘指出,實務面上,司法院講得很清楚,上一屆通過刑事訴訟法有關交查詰問的狀況,現在要找證人、鑑定人、醫師等等,沒有人敢上法院,若開放直播對其人身安全有很大風險,從隱私權、人格權、訴訟權都是非常大挑戰,若影帶經過外界變造剪接等等,影響也非常重大,通過直播對當事人傷害,即便最後判無罪也難以彌補,民進黨團無法認同法庭直播,待會回到院會讓各黨發言,最後表決,民進黨團該面對還是會面對。
國民黨團首席副書記長羅智強表示,任何公共政策利弊都有,法庭直播跟是不是共產國家無關,昨天協商時有達成某些共識,特別是法律審的部分,將影像公開播送,雖然跟直播不太一樣,以民衆黨的提案兩種可能性都存在,最後還是由法院決定,這部分也可以討論。應該把今天的法案當作提升司法公信力契機,如果今天司法公信力有八成,那法庭直播的需要性較低,讓公衆在一些有限制條件的案件上看到法庭運作,有助於提升法庭公信力。且民衆黨提案已經排除很多綠營擔心的樣態,法庭有一定裁量權,該版本已經相當周延,不能否認法庭直播有大家擔心的一些疑慮,但不能因噎廢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