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直播」立院三讀 修《法院組織法》規範公開與否

民衆黨立法院黨團提《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推動「法庭直播」,27日於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依照條文規定,在法律審(最高法院、大法庭)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在事實審(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則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等方式公開播送。依照三讀條文,本次修法條文,自公佈後3個月施行。

民衆黨團提案說明,有鑑於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於2017年做成決議,要求法律審之言詞辯論應全面直播,並研議事實審特定案件進行直播;爲推動公開透明之司法,落實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之決議,因此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內容指出,本次修法明定法律審應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事實審則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等方式公開播送,並定明於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進行旁聽時,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將開庭之聲音、影像傳送至適當空間之延伸法庭公開行之。

本次修法先在中午由立法院長韓國瑜主持黨團協商,會中列席的司法院、法務部代表、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均反對修法,朝野在條文上無法達成共識,因此送院會處理。經過廣泛討論階段後,於下午5時進入表決,國民黨立委支持民衆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藍白挾人數優勢通過三讀修法。

三讀條文規範,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前項應公開之程序,於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時,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將開庭之聲音、影像傳送至適當空間之延伸法庭公開行之。

在法律審的部分,三讀條文規定,最高法院、大法庭於公開行訴訟的言詞辯論及裁判的宣示時所爲的錄音、錄影,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裁定不予公開播送。

在事實審的部分,三讀條文指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所爲的錄音、錄影,不予公開播送。但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的案件,得審酌與公共利益的關係、審判程序的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的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後,就於公開行訴訟的言詞辯論及裁判的宣示所爲的錄音、錄影,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三讀條文指出,考量公衆知的權利及審判公平性的權衡,如果是依法以不公開法庭行的案件、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的行政訴訟案件、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適用家事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或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的案件」,不得公開播送。

三讀條文也指,如果進行公開播送時,參與訴訟程序者有正當理由確信公開播送其錄音、錄影,有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或財產,或是嚴重影響審判的公平性,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將其錄音、錄影予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方式爲之。

三讀條文規範,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吸菸、飲食物品、自行攝影、錄音、錄影及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行爲。違反規定者,審判長得命其停止該行爲、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其已攝影、錄音或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攝影、錄音或錄影的內容。

與藍白持相反意見,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吳思瑤表示,法庭直播不等於司法透明,直播不等於真相,公審絕對不是正義,法庭不應該是公審的秀場,訴訟當事人更不是網紅。民進黨提出三個反對:反對一人綁架全立院、急就章式的法庭直播;反對全黨救一人,爲個案量身定做的法庭直播;反對藍白合、政治交易式的法庭直播。

吳思瑤指出,2017司改國是會議是建議「研議」而不是「決議」,至今8年無法上路,正是因爲共識不足,爭議過大。而民衆黨所提《法院組織法》逕付二讀,委員會沒討論,協商是過水,就強行輾壓表決。主責機關司法院、法務部、數發部、個人資料保護會籌備會都明確反對,超過30個法界團體,也反對訴諸民粹,欠缺配套,倉促修法。

立法院長韓國瑜(右)敲槌通過三讀法案。記者曾學仁/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