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白聯手!「法庭直播」修法三讀過了
立法院會27日表決「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團反對,但不敵藍白人數優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摘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會27日表決「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團反對,但不敵藍白人數優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三讀條文明定法庭直播規定,法律審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而事實審則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等方式公開播送;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相關事項辦法由司法院訂定,修正條文於公佈後三個月施行。
廣泛討論階段,民進黨立委大量登機發言反對法案直播;民衆黨立委林國成則表示,這次修法是要讓陽光進入法庭,沒有什麼暗盤,事實審與法律審也區分得很清楚,是否公開播送也由法官裁定,爲何要誤解,而且「這部法通過,柯文哲用不到」。表決時,藍白挾人數優勢三讀修正通過。
法律審部分,三讀條文明定,最高法院、大法庭於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時所爲之錄音、錄影,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裁定不予公開播送。
至於事實審,三讀條文規定,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所爲之錄音、錄影,不予公開播送。但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得審酌與公共利益之關係、審判程序之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後,就於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所爲之錄音、錄影,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三讀條文規定,若不服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是否公開播送的裁定,得爲抗告。但爲避免審判程序延宕過久,三讀條文也規定,抗告無理由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抗告有理由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爲裁定抗告。
三讀條文規定,考量公衆知的權利及審判公平性的權衡,如果是依法以不公開法庭行的案件、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的行政訴訟案件、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適用家事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或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的案件」,不得公開播送。
進行公開播送時,三讀條文明定,參與訴訟程序者有正當理由確信公開播送其錄音、錄影,有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或財產,或是嚴重影響審判的公平性,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將其錄音、錄影予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方式爲之。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範,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吸菸、飲食物品、自行攝影、錄音、錄影及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行爲。違反規定者,審判長得命其停止該行爲、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其已攝影、錄音或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攝影、錄音或錄影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