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白聯手 法庭直播修法通過
立法院27日院會三讀通過有關「法庭直播」的「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衆黨立委在議場內拉起「讓陽光照進法庭,幫民進黨履行承諾」布條。(姚志平攝)
《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藍白挾人數優勢,立法院會27日三讀通過,明定法庭直播的規定,法律審的最高法院、大法庭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事實審的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則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等方式公開播送,並列出可「合法變聲錄音錄影」的情形。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相關事項辦法由司法院訂定,修正條文於公佈後三個月施行。
民衆黨團表示,這項改革自2017年由前總統蔡英文主導的司改國是會議提出,至今走了近3000天。民進黨團則在議場上高喊「反對法庭直播」,並拉起「黃國昌一人綁架全立院、法院非秀場」標語抗議。
持反對修法立場的司法院,在通過法庭直播修法後表示「深表遺憾」,強調仍會堅守職責,維護人民的訴訟權,讓人民依舊樂於使用法院,讓法官可以安心審判,讓司法繼續守護臺灣。
法官團體的法官、女法官協會各自發表聲明,同樣深感遺憾。女法官協會指出,期盼立法機關能儘速補足相關實施細節與配套措施,確保制度實行不損司法核心價值,以維人民權益保障。法官協會則說,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的立法粗糙,仍期盼司法院於相關辦法妥爲訂定,讓法庭直播不至於創造更多的被害人。
三讀條文規定,訴訟的辯論及裁判的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如果應公開的程序,於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時,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將開庭的聲音、影像傳送至同法院內適當空間的旁聽席公開行之。
法律審部分,條文明定最高法院、大法庭於公開行訴訟的言詞辯論及裁判的宣示時所爲的錄音、錄影,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裁定不公開播送。
至於事實審,條文規定高院、地院所爲的錄音、錄影,不予公開播送。但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案件,得審酌與公共利益的關係、審判程序的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的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後,就於公開行訴訟的言詞辯論及裁判的宣示所爲的錄音、錄影,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當事人對是否公開播送的裁定得爲抗告。
三讀條文規範,考量公衆知的權利及審判公平性的權衡,如果是依法以不公開法庭審理案件、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的民事案、適用簡易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的行政訴訟案、最重本刑5年以下徒刑的刑事案、適用家事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或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的案件,不得公開播送。
公開播送時,訴訟程序者有正當理由確信公開播送其錄音、錄影,有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或財產,或是嚴重影響審判的公平性,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將其錄音、錄影予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的方式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