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稱「不太記得」…臺南消防員計程車上猥褻女友人 賠償50萬換緩刑
臺南呂姓消防員去年10月間與女性友人相約聚餐,當晚一同搭乘計程車返家途間,竟將右手自女方上衣衣領處伸進其內衣裡,不顧反抗,觸碰、搓揉其胸部,他辯稱上了計程車後,就不太記得了,最後仍以50萬元調解成立,法官認他犯強制猥褻罪判刑7月,緩刑2年。
呂否認妨害性自主犯行,他辯稱,跟女方將其表姊妹送回家後,他跟女方一起上計程車,之後他就不太記得了,他也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回家也沒有傳訊息給女方。
然而,女方於偵查中就案發時間、地點與事實經過均指述歷歷,前後供述一致,也有證人聽聞女方講述遭強制猥褻過程,且講述當下還有哭泣,事發後心情不好證詞作爲補強證據。
臺南地院指出,呂於警詢及偵查中皆稱沒有印象,然事發當下其仍可與女方對話,並於返家後仍有傳送訊息予女方,有其對話紀錄截圖、行車紀錄器影像檔案光碟、譯文等佐證,顯屬事後狡辯之詞,實不足採。
臺南地院審酌,呂與女方爲朋友關係,竟利用共乘計程車機會,不顧女方推阻,對女方強制猥褻,顯不思尊重其身體自主權,致身心受創,實屬可議。
惟念他犯後終能於審理時坦承認罪,雙方經臺南簡易庭調解成立,並已實際賠償50萬元,存有彌補過錯之意,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他也因本案行爲涉損官箴,由懲戒法院審理中,也可能影響其個人職業生涯,經此等程序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諭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臺南地院審酌,呂男利用共乘計程車機會,對女方強制猥褻,惟念他犯後終能坦承認罪,並已賠償50萬元調解成立,認他犯強制猥褻罪判刑7月,緩刑2年。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陳正興攝影
臺南地院審酌,呂男利用共乘計程車機會,對女方強制猥褻,惟念他犯後終能坦承認罪,並已賠償50萬元調解成立,認他犯強制猥褻罪判刑7月,緩刑2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