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送女友人見泥醉竟撿屍 色男賠50萬換緩刑
桃園市一名張姓男子去年6月趁女性友人A女酒後泥醉、無法抗拒之際,在車內性侵得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市一名張姓男子去年6月趁女性友人A女酒後泥醉、無法抗拒之際,在車內性侵得逞。案經桃園地院審理,張男坦承犯行,並與A女以50萬元達成和解,目前已按期賠償。法官審酌其犯後態度良好,依乘機性交罪判刑2年,緩刑5年,期間付保護管束。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與A女爲朋友關係。去年6月10日上午6時許,張男開車至A女位於中壢區的工作處所,接她下班並準備送她回大溪區住處。途中,張男見A女因酒醉陷入泥醉狀態,竟心生歹念,於上午7時許將車開至大溪區月眉停車場,在車內前座趁A女無法抗拒時性侵得逞。
A女事後對張男提出告訴。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及LINE對話紀錄,確認張男涉案,檢方依乘機性交罪起訴。
法院審理時,張男坦承所有犯行,並積極與A女和解,雙方最終以50萬元達成和解,張男承諾分期支付,且目前已按期給付。法官認爲,張男利用被害人酒醉不能抗拒狀態性侵,造成A女身心受創,本應嚴懲;但考量其無前科、犯後態度良好,且已賠償損害,獲得A女一定程度諒解,因此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
法官審酌張男高中畢業、以工爲業、屬中低收入戶且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依乘機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和解內容支付50萬元賠償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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