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少女出遊舔胸猥褻!色男前科累累賠50萬盼緩刑 慘被法官打臉

▲桃園市阮姓男子於2024年間1月邀約未成年少女開車出遊,卻趁機在某處山路上,無視少女反對,強吻與舔舐胸部強制猥褻得逞。(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阮姓男子於2024年間1月間,邀約一名未成年少女開車出遊,在龜山區某處山路上,無視少女反抗,先強吻少女再掀開其上衣,強行吻舔其胸部,對少女強制猥褻得逞,少女事後不甘受辱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阮男坦承犯行,法官衡量其有多次性侵前科,雖事後與少女以50萬元和解,仍對初次見面少女強制猥褻得逞,審結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阮姓男子2024年1月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未滿18歲之少女,同年1月6日邀約初次見面少女開車出遊,同日上午7時許,將車停放在桃園市龜山區大坑路附近山路上,隨即在車內以違反少女意願,無視其反抗對其強吻、撫摸上半身,最後更掀開上衣舔胸,少女事後向龜山警分局報案處理;桃園地檢署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阮坦承犯行法官審酌,被告前已因犯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桃園地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確定,此外,阮1曾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因新北地院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有多次前科猶不知悔改。

法官認爲,阮僅與少女初次見面,爲圖一己性慾之滿足,竟將少女視爲泄慾工具,對少女再犯強制猥褻之犯行,戕害其身心,且於警詢、偵訊中仍飾詞狡辯,謊稱系因稱少女有點胖而遭其誣陷、其DNA會出現在少女內衣裡,因被告對少女吐口水等語,顯見其態度欠佳,法官衡量被告最終審理時坦承犯行,並已給付少女50萬元,賠償其所受損害,審結依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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