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獸性大發!強舔女同學胸、摸下體 男大生賠90萬換緩刑

臺北市一名23歲林姓男大生與女性友人A女聚餐後,假意順路共乘計程車,竟在車上及下車後多次強行撫摸A女胸部、大腿甚至下體,更變本加厲親吻、舔拭其臉部及嘴脣。(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市一名23歲林姓男大生與女性友人A女聚餐後,假意順路共乘計程車,竟在車上及下車後多次強行撫摸A女胸部、大腿甚至下體,更變本加厲親吻、舔拭其臉部及嘴脣。A女多次掙扎喊「不要」,林男仍不罷手,直到A女謊稱叫的車快到了才停手。士林地院審理後,依強制猥褻罪判林男6月徒刑,緩刑4年,但須賠償A女9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4年4月16日晚間,林男與A女等友人在士林區某餐酒館聚餐,直到隔日凌晨2時許結束。林男以「順路」爲由邀A女共乘,A女不疑有他陪同搭車。未料林男竟在車上伸出狼爪,強摸A女大腿及下體,A女雖抗拒,但林男變本加厲,下車後又在天母西路巷內繼續猥褻,甚至伸手隔着內褲撫摸A女陰部。直到A女謊稱叫的車快到了,林男才收手。

更誇張的是,兩人後來改搭另一輛計程車時,林男再度強吻A女臉、脣,甚至舔其胸部,A女多次推拒並喊「不要」,林男仍不停手。

A女事後驗傷提告,指控林男曾以手指插入其陰道,涉犯強制性交罪。但法官審理髮現,A女驗傷報告僅有「陳舊性傷痕」,且DNA鑑定未檢出林男體液,加上林男在與友人的通話中僅承認「摸下體」,否認性侵。法官認爲,A女當下緊張抵抗,可能誤判林男動作,依「罪疑唯輕」原則,認定林男僅涉強制猥褻,非強制性交。

林男審理時坦承犯行,並與A女以90萬元達成和解,且已支付7.5萬元。法官考量他無前科、仍在學,依強制猥褻罪判林男6月徒刑,給予緩刑4年,但須分期賠償餘款,並接受保護管束。法官更警告,若林男未履行賠償或再犯,將撤銷緩刑,直接發監執行。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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