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3歲女孩千萬房產,被離異父親私自過戶賣掉,法院:按房屋實際成交價補償女兒

王先生與張女士離婚後,他私自把女兒名下房產贈與自己,後過戶至自己名下並出售,女兒小王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贈與合同無效,並賠償無法返還房屋所造成的損失1160萬元。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判決支持了小王的全部訴訟請求。

王先生與張女士於2001年登記結婚,並於2002年生育一女,2007年雙方以女兒名義購買涉案房屋,后王先生與張女士離婚,女兒由王先生撫養,因涉案房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未予以分割。離婚訴訟後,王先生於2016年以女兒代理人身份與自己簽訂贈與合同,將涉案房屋無償贈與自己,後自行辦理過戶登記並以1160萬元價格出售房屋。

小王提出,父親作爲其監護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非法處分名下房產,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要求父親予以賠償。

“賣房的錢不是我自己用。”王先生說,售房款主要用於女兒留學,是考慮女兒利益的行爲;另外,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判決其需支付張女士款項,所以自己無奈出售涉案房屋用於獲取資金。

第三人張女士提出,房屋登記在女兒名下,而王先生僅在雙方離婚後數日內便辦理贈與、過戶手續,後將房屋出售給案外人,這種行爲明顯侵害了女兒的財產,王先生所述出售房屋是爲了女兒利益與事實不符。

法院審理後認爲,首先,涉案房屋系小王個人財產;其次,王先生作爲小王的法定監護人,通過自行簽署贈與合同的方式,私自以被監護人小王名義處分其名下財產,未徵求小王本人意見,未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侵害了小王的合法財產權益,且有悖公序良俗;另外,王先生所述舉債資助小王國外留學的抗辯意見缺乏事實依據。據此,法院確認贈與合同無效,判令王先生按照房屋實際成交價款補償小王相應損失。

宣判後,王先生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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