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讓女兒辭職照顧自己補償490萬元!兩人因房租鬧上法庭,女兒被判返還480萬
母親靳某因需要人照顧,讓女兒呂某辭去廣州的工作回北京。爲補償呂某辭職後無收入來源,靳某將賣房所得的490萬元給予呂某。雙方還簽訂協議,約定呂某需承擔母親的全部養老費用、履行贍養義務。然而,母女倆卻因房租一事產生爭議,最終鬧上了法院。
8月7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佈這起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爲,呂某在支付靳某養老費用的過程中存在未支付房屋租金的情況,構成對贈與合同所附義務的違反,現靳某主張撤銷贈與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因此,二審法院判決,呂某返還靳某480萬元。
對簿公堂:
母親讓女兒辭職照顧自己補償490萬
兩人因房租起爭議鬧上法院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靳某與呂某系母女關係。2023年12月21日,靳某書寫協議載明:“因考慮年齡和身體原因,身邊需要有人照顧,於2021年與女兒呂某協商,讓其放棄廣州工作回京。雙方達成協議,把賣掉的位於西三旗某小區的兩居室房款共490萬元全部給呂某,作爲對其辭去工作後無收入來源的補償。房款已全部給付完畢。呂某作爲我的監護人,應盡到贍養義務,承擔我的一切養老費用,包括住院看病費用、支付房租款和其他生活費等一切合理開支,直至我去世。去世後的喪葬費用也由呂某支付。本協議不得單方面撕毀、解約。”
靳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靳某、呂某於2023年12月21日簽訂的協議;請求判令呂某返還靳某490萬元。庭審中,靳某表示於2021年4月將其自有房屋出售,售房款共計490萬元,分別將480萬元及10萬元給付呂某。呂某認可收到490萬元後用於購房。
靳某提出上述協議由呂某草擬,由靳某簽名捺印。呂某以簽訂協議作爲帶靳某到上莊租房的前提,靳某主張因呂某不履行贍養義務而請求撤銷2023年12月21日簽訂的協議。呂某表示其2021年從廣州回到北京,自己單獨居住,平日給靳某購買食品、衣服、支付房租,負責靳某生病、住院、請保姆等支出,已經盡到了贍養義務。
呂某提供靳某的遺囑,靳某同意將房產給呂某,證明沒有約定將理財利息給靳某。靳某的遺囑和協議都已認可是靳某讓呂某放棄工作,回來給靳某養老,並未威脅脅迫靳某,是靳某主動提出。呂某提供轉賬記錄,證明爲靳某支付租賃的位於石景山房屋從2021年7月至2023年7月期間的房租。提出靳某自石景山房屋搬離後要求去養老院,到養老院居住5個月後,靳某又要求至上莊租房居住,雙方對靳某拒絕退還養老院費用作爲房租一事產生爭議。呂某2024年8月26日給靳某轉賬16200元支付上莊房屋第四季度租金,呂某未支付第二、第三季度的租金。
靳某提供與呂某之間日常溝通的微信記錄證明呂某對其不進行贍養。呂某提供了劉某的證人證言,證明靳某去養老院之後居住了5個月,其一次性支付了20萬元養老院費用。
法院判決:
女兒負有約定的贍養義務
二審判女兒返還480萬元
一審法院認爲:靳某與呂某於2023年12月21日簽訂的協議,約定靳某將售房款490萬元全部給呂某,由呂某承擔靳某一切養老費用,包括支付房租款等費用。呂某作爲靳某的子女,有法定義務對靳某進行贍養;呂某作爲與靳某簽訂協議的相對人,亦負有約定的贍養義務。呂某應當就其盡到贍養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呂某並未提供有效證據證實其行爲盡到一般社會標準的贍養義務。且現有證據證明,呂某以靳某不同意退還所交納的養老院費用爲由,未給付靳某租住上莊房屋第二、第三季度的租金。法院依據靳某、呂某的證據綜合認定,呂某行爲屬於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行爲,故現靳某主張撤銷靳某呂某於2023年12月21日簽訂的協議、呂某返還靳某490萬元的訴訟請求,具備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撤銷靳某與呂某於2023年12月21日簽訂的協議;呂某返還靳某490萬元。
一審判決後,呂某不服上訴。法院二審查明,靳某認可其實際向呂某支付金額爲480萬元。二審法院認爲,根據《協議》的約定,所附義務爲呂某對靳某盡到贍養與承擔一切養老費用。而根據查明的事實,呂某在支付靳某養老費用的過程中存在未支付房屋租金的情況,構成對贈與合同所附義務的違反,靳某主張撤銷贈與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一審法院就返還款項的認定有誤,法院依法予以更正。
綜上所述,呂某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法院判決:維持一審民事判決第一項;撤銷一審民事判決第二項;呂某返還靳某480萬元。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來源: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