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母租屋兒輕生!房子淪凶宅「慘跌204萬元」 女房東怒討賠償遭駁
新竹一名老婦租屋,未料兒子竟輕生,導致房屋淪爲「凶宅」,女房東不滿房價暴跌,怒討204萬元賠償。(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新竹一名婦人阿玲(化名)與成年兒子租屋同住,未料兒子竟在屋內輕生,導致房子成爲俗稱的「凶宅」。女房東指控,房價大跌約204萬元,憤而提告,要求承租人阿玲賠償損失。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爲,房屋未遭實質毀損,且難以證明死者有加害故意,最終判決阿玲無須賠償,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女房東控訴,婦人阿玲與其成年兒子向她陳租位在新竹縣的房屋,雙方約定租期自2022年9月起至2024年8月底止。沒想到,阿玲的兒子竟於2024年5月20日在該房屋內輕生死亡,導致房屋成爲「非自然身故情事」因素的房屋,也就是俗稱的「凶宅」。
女房東表示,該屋實價登錄價格約爲新臺幣680萬元,因成爲凶宅造成交易價格至少減少三成,所受損害爲204萬元。女房東認爲,阿玲兒子爲智識正常成年人,竟在非自有房屋輕生,已導致房價減損,日後的使用、收益、處分權也因此受嚴重影響,構成民法所定的「毀損、滅失」、「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的侵權行爲,怒指阿玲應替兒子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也違反善良管理人的保管注意義務,且有其兒子在內輕生而應負責的事由存在,因此憤而求償204萬元。
新竹地院調查審理,該爭房屋並未因輕生事件發生實際上的外觀形體毀損滅失、實體破壞或功能減損喪失,亦即未受物理性變化,女房東的所有權能行使未受限,該屋所有權的積極權能或消極權能並未受侵害,加上難以證實阿玲兒子輕生時還能考量及認知或預見房屋將成爲凶宅,影響房價。綜上所述,女房東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繼承、連帶保證之法律規定,請求房客阿玲、保證人等2人賠償損害,於法無據而不應准許。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如果您覺得痛苦、似乎沒有出路,您並不孤單;勇敢求救並非弱者,您的痛苦有人願意傾聽。請撥打1995、1925或張老師專線: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