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賣5800萬房產「拿訂金」就過世 兒報錯稅連補帶罰千萬
▲看屋示意照,非指當事人。(圖/記者陳筱惠攝)
記者陳瑩欣/臺北報導
臺中市發生一起特殊繼承案例,有民衆在110年賣出5800萬元房地產,只收580萬元訂金未完成過戶就離世,兒子繼承時遺產稅申報只報了訂金和房地現值,遭國稅局抓到漏報遺漏「債權」,因此連補帶罰958萬,失血近千萬。
中區國稅局指出,有位朱爸爸(化名)生前簽約出售A房地,總價大約5800萬元,並已收取售價一成爲訂金,即580萬元,但朱爸爸死亡時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兒子繼承申報遺產稅時,將A房地依規定按現值申報2300萬元。
由於往生的朱爸爸生前存款帳戶中,有580萬元自履約保證帳戶轉帳存入,國稅局盤查確認是訂金,近一步查得朱爸爸生前就已經簽約出售該房地。
而該筆未收取的債權(房款)約5220萬元計入遺產總額,及增列未償債務2300萬元(房屋與土地的現值),並據此計算兒子在繼承時漏報遺產淨額2920萬元(5220-2300),因其所獲遺產總額適用20%稅率,須因此補稅584萬元,再加上0.64倍(374萬餘元)罰款,被連補帶罰958萬餘元。
這起案件已完成徵起繳稅,本稅已入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房地,迄死亡時仍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規定,該房地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列入遺產課稅,但因該房地已簽約出售,有移轉登記與買受人之義務,可將同額的房地現值列入被繼承人生前未償之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另應注意如有應收尚未收取的出售價款,屬被繼承人的債權,亦應並同申報,避免漏報遭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