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爸過世!他繼承房產後賣掉 「1個錯誤」百萬飛了
不符自住條件,他賣房遭國稅局追補百萬稅金。(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房產繼承後出售,沒想到卻引來國稅局的稅務追查。有位民衆將繼承而來的房產賣掉,並申報課稅所得總計爲646萬元,他自行扣除400萬房地產免稅額,只繳納24萬元稅金,但後來稅局審查時發現,這位民衆未將戶籍遷入,且房屋水電資料幾乎爲0度,認定不符合自住條件,因此必須繳納房地合一稅,最終補繳稅款高達129萬元,比原先稅金高出6倍。
北區國稅局指出,若個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因繼承而取得被繼承人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並出售,這筆房地交易所得適用房地合一稅課稅規定,如符合自住房屋的租稅優惠條件,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課徵所得稅。
國稅局提出一個案例來解釋,王先生在2023年9月繼承他父親的A房地,並在2024年1月將其出售。他自行申報課稅所得是646萬多元,在扣除掉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後,按照10%的稅率計算,繳納了24萬多元的稅金。
但是,經過國稅局調查後發現,王先生從未將戶籍設在A房地,因此並不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依照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適用稅率20%,因此覈定他應該補繳129萬多元的稅款。
王先生對此感到不服,提出複查,他主張其父親自2017年12月23日買賣取得A房地,並且將戶籍設在此自住,他在繼承後仍然繼續居住在A房地,因此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要件。
然而國稅局調查之後發現,王先生持有A房地並父親持有期間雖滿6年,但由於王先生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曾設籍於A房地,加上王先生在繼承這間房產後,相關水電使用紀錄都顯示爲0度或零星度數,因此認定A房地在繼承之後,並沒有實際提供給任何人居住使用,與稅法上規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要件不相符,因此駁回王先生的複查申請。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要件者,可享有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其要件爲: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此外,若自住房地因繼承而取得,於認定持有期間滿6年的條件時,除個人持有期間外,也可並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而持有人在期間內也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才符合資格。
國稅局提醒,個人出售繼承房地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者,若要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加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雖超過6年,但需被繼承人及繼承人皆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若未於該出售房地辦理完成戶籍登記,或未有居住事實,或有出租情事,皆不適用該項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