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公、老爸前後過世 他繼承1,500萬土地「這原因」免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若被繼承人生前因受贈取得的財產,于贈與人死亡時,已依同法第15條規定並計遺產課稅,參照財政部72年2月23日臺財稅第31174號函規定,被繼承人該筆受贈的財產,仍可列爲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的財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旨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近期內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徵遺產稅,被繼承人生前因受贈取得的財產,于贈與人死亡時,已依同法第15條規定,視爲贈與人之遺產課徵遺產稅,並繳納稅款,嗣受贈人于贈與人死亡後五年內接續死亡,爲免被重複課徵遺產稅,受贈人受贈的財產仍可適用前揭規定,不計入受贈人的遺產總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