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條例修法 擬限租金漲幅、增「租霸下車條款」
內政部部務會報昨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三方向包括保障三年租期、限制續約租金漲幅及強化租賃雙方權益保障,增訂「租霸下車條款」,房東可提前終止租約。記者許正宏/攝影
內政部部務會報昨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修法三大方向包括保障三年租期、限制續約租金漲幅及強化租賃雙方權益保障,其中違反租賃修法限租金漲幅等可罰三萬至卅萬元,同時爲兼顧房東權益,增訂「租霸下車條款」,房東可提前終止租約。
內政部地政司長林家正說,近年租屋族常面臨短期租約與租金調漲壓力,影響基本居住人權,修法三方向首先「保障三年租期」,讓租客享有三年租期保障,除非房東有自用需求或遇欠租、毀損等法定情形,否則不得拒絕續租。
至於房東自用收回須於租期屆滿六個月前通知租客,並規範收回後一年內不得再出租,違反規定將處以罰則並須補償租客三個月租金。房客有續租意願應於租期屆滿三個月前提出,並於租期屆滿二個月前與房東續訂契約。
修法也限制續約租金漲幅,林家正說,避免租客被房東不合理漲租而被迫搬遷,修法規範房東續約可調漲租金,但須於租期屆滿六個月前通知,且漲幅不得超過當月行政院主計總處公佈的房租指數年增率,確保租金調整合理。
林家正表示,在強化租賃雙方權益規範部分,明定房東不得以任何形式禁止租客申請租金補貼、遷入戶籍或申報租金費用,違者相關約定無效並處以罰則。
條例也禁止出租人侵害承租人法定權益行爲,包括禁止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禁止承租人遷入戶籍、禁止承租人申報租賃支出、租賃期間漲租、出租人應負擔稅賦轉嫁承租人等,違者可處三萬至卅萬元罰鍰。林家正說,裁罰採級距制從三萬元起跳,屢勸不改纔會逐次加重。
同時爲兼顧房東權益,新制增訂「租霸下車條款」,若租客惡意欠租、妨礙安寧秩序或從事非法活動等,房東得提前終止租約;對經公證的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若租客欠租已符合法定終止條件卻仍拒絕搬遷,房東可送強制執行。
至於公證法第十三條目前已明定,若租賃契約經公證且房客積欠二個月以上租金,房東即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不必再透過法院訴訟。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就是要將租賃條例與現行公證法接軌,讓規範能直接落實於租屋市場,但仍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才能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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