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法限制房租漲幅 3年租期 漲價半年前告知
內政部本月將提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示意圖。(郭吉銓攝)
爲擴大租屋族權益保障,內政部本月將提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包含房客享有訂約及續約合計3年租期、續約租金漲幅不得超過當月房租指數的年增率、房東不得禁止房客申請租金補貼或遷入戶籍、未來租屋糾紛可申請法律訴訟扶助,預計10日邀相關團體討論修法內容後,9月底前送行政院審查。
地政司長林家正指出,臺灣租屋市場多是1年1約的短期租約,時常發生續約時房東不合理漲租,或增加不合理的租屋條件;此次修法保障房客至少有3年租期,除了房東要收回自住外,房客訂約、續約的期間合計至少有3年保障;房客跟房東也可約定第1年先訂1年約,後面再1年籤1約,或第1年租期屆滿後直接訂2年的租期,總之至少合計要有3年租期的保障。
此外,房東在續約前必須先通知房客租金的漲幅,且漲幅會以主計總處公佈的當月房租指數年增率作爲上限。
而爲了維護房客權益,儘管現有租賃定型化契約已規範房東不可以拒絕房客去申請租屋補貼或遷入戶籍,但實務上常有房東以口頭約定或LINE通知,不讓租客申請租補,這次修法將明文禁止,若房東違反,將有相關罰則。
林家正指出,修法也明定租屋發生相關爭議時,可就近向各縣市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尋求協助,後續也會提供法扶服務,讓租客可以獲得更有效的協助。
至於房東可否違反租約賣房,林家正說,《民法》規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即使房東賣給下一手屋主,原則上原有租約仍繼續保障;若房東直接不租給房客、惡意違反租期保障規定,也會研議設計罰則。
內政部次長董建宏補充,未來房東若要漲租金,必須提前半年告訴房客,租金漲幅則用當月的房租指數作爲漲幅依據,相關公式會在與外界溝通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