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賃條例》來了,住房租賃企業違規或面臨最高50萬元罰款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7月21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見習記者 趙麗梅 記者 張均斌)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住房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7章50條包含規範出租承租活動、規範住房租賃企業行爲、規範經紀機構行爲、強化監督管理、嚴格責任追究等內容,該《條例》將於 9月15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用於出租的住房應當符合建築、消防、燃氣、室內裝飾裝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

同時,廚房、衛生間、陽臺、過道、地下儲藏室、車庫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單獨出租用於居住。並且租賃住房單間租住人數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積,應當符合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

一旦違反上述規定,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相關出租人、住房租賃企業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房源的真實性尤爲重要。《條例》提出,住房租賃企業發佈的住房地址、面積、租金等房源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在其經營場所、互聯網等不同渠道發佈的房源信息應當一致,發佈的房源圖片應當與實物房源一致,不得發佈虛假或者誤導性房源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拒絕提供擬出租住房的有關重要信息。

對於住房租賃經紀機構來說,其發佈房源信息前,應當覈對並記錄委託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權屬信息,實地查看房源,與委託人簽訂住房租賃經紀服務合同,編制住房狀況說明書。

住房租賃企業、住房租賃經紀機構發佈虛假或者誤導性房源信息,隱瞞或者拒絕提供擬出租住房有關重要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提請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條例》也對平臺進行了規定。其中指出,網絡平臺經營者未履行覈驗責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應當通報網信部門,由網信部門依據職責予以處置,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或者停業整頓。

近年來,住房租賃企業因資金鍊斷裂而“跑路”的現象頻現,爲保護租客的權益,對這類企業的資金鍊進行監管尤爲關鍵。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還設置專門章節對住房租賃企業、住房租賃經紀機構的資金能力進行規定。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從業人員和管理能力。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從業人員和管理能力。從事轉租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也應當按照規定設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並向社會公示,並通過該賬戶辦理住房租賃資金收付業務,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在監督管理方面,《條例》要求,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房租金監測機制,定期公佈本行政區域內不同區域、不同類型住房的租金水平信息。

根據《條例》,從事轉租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並向社會公示,或者未按照規定通過該賬戶辦理住房租賃資金收付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