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租賃修法 侵害租客權益最重罰30萬、再納租霸下車條款

▲內政部修租賃修法,侵害租客權益最重罰30萬、再納租霸下車條款。(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內政部今(18)日部務會報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長劉世芳表示,本次修法以保障3年租期、限制續約租金漲幅及強化租賃雙方權益保障三大方向,目的在於讓租客能穩定安居,房東出租更放心。其中,修法限租金漲幅等可罰3萬至30萬元,同時爲兼顧房東權益,也增訂「租霸下車條款」,惡意欠租、妨礙安寧秩序或從事非法活動等,房東可提前終止租約。

內政部指出,近年租屋族常面臨短期租約與租金調漲壓力,影響基本居住人權。爲此,首先在「保障3年租期」部分,規範租客享有3年租期保障,除非房東有自用需求或遇有欠租、毀損等法定情形,否則不得拒絕續租。

內政部說,房東若因自用收回,須於租期屆滿6個月前通知,並規範收回後1年內不得再出租,違反規定將處罰則並須補償租客3個月租金。

在「限制續約租金漲幅」部分,爲避免租客因不合理漲租被迫搬遷,修法規範房東續約雖可調漲租金,但須於租期屆滿6個月前通知,且漲幅不得超過當月行政院主計總處公佈的房租指數年增率,確保租金調整合理。

在「強化租賃雙方權益規範」部分,明定房東不得以任何形式禁止租客申請租金補貼、遷入戶籍或申報租金費用,違反者相關約定無效並處以罰則。

同時,爲兼顧房東權益,增訂「租霸下車條款」,若租客惡意欠租、妨礙安寧秩序或從事非法活動等,房東得提前終止租約;對於經公證的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若租客欠租已符合法定終止條件卻仍拒絕搬遷,房東可逕送強制執行。

條例也禁止出租人有侵害承租人法定權益的行爲,包括禁止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禁止承租人遷入戶籍、禁止承租人申報租賃支出、租賃期間漲租、出租人應負擔稅賦轉嫁承租人等,可處罰鍰3萬至30萬元。

最後,內政部強調,修法方向已廣泛徵詢社會各界意見,社會大衆普遍支持保障租客穩定安居,同時建議兼顧房東合理權益。未來將持續蒐集意見、研議配套措施,確保修法兼顧雙方權益,打造更健全的租屋市場環境,實現「租客安心住、房東放心租」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