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條例 要訂「租霸下車條款」
內政部昨(18)日提出租賃條例修法方向,房東若違法漲租、禁止房客遷戶籍等,最高可罰30萬元;另新增「租霸下車條款」,房客若一年內三度欠租、且經催告仍未補繳,房東可單方面終止租約,同步強化房客、房東權益保障。
內政部地政司長林家正強調,這項新規定要求房東必須先行催告,並保留相關證據,才能依法終止租約。
內政部昨日召開部務會報,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以「租客安心住、房東放心租」爲目標,讓租屋市場能長期穩定發展。
在房客權益保障方面,第一是保障最短租期,訂約及續約期間合計三年,房東除收回自用或法定終止租約情況下,應與房客續約,若收回自用,一年內不得再出租。
第二是限制續約租金漲幅,房東要漲租,應在租期屆滿六個月前提出,三年租期最多可漲兩次租金,且漲幅不得超過當月主計總處公佈的房租指數增幅。
林家正舉例,月租金2萬元,若房租指數年增率爲2.5%,則一年期滿最多可漲500元,續約再以新基準漲2.5%,大約是512元,藉此確保租金合理反映市場,但避免不合理大幅調漲。
第三,明訂房東不得禁止租客申請租金補貼、遷入戶籍或報稅扣除,若有此類約定將視爲無效並可處罰則。
這三項修法是爲了強化保障房客權益,房東若違反相關規定,可罰3萬至30萬元。
針對房東方面,則規定房客如果屢次遲付租金、費用,且經出租人催告仍未全額繳清,一年內累計三次;或在租屋處從事非法活動、妨害安寧秩序等,經管委會認定情節重大,或經行政機關裁處、警察處罰或司法判決認定屬實,房東可提前終止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