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上小跑衝出行人挨罰7200元 騎士「僅1秒反應」結局逆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騎士小清(化名)去年3月間騎車行經新竹市一處路口,被認爲有未禮讓行人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的違規行爲,挨罰7200元。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發現是行人突然衝出並小跑步打算通過路口,小清當時只有1秒的時間,根本來不及反應,最終裁定撤銷對小清的裁罰處分。

▲行人突然小跑步過馬路,騎士小清來不及閃避,雙方因而發生碰撞。(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清去年3月間騎車行經新竹市一處路口,因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被警方認爲有「汽車駕駛人有違反4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的違規行爲,事後收到7200元罰單,還要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小清不服,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自己遵守交通號誌並以正常速度行駛,行人卻未依照交通號誌突然衝出,他雖然立刻減速,但還是來不及閃避,這才導致事故發生,並非故意不禮讓。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採證光碟影像,發現小清當時的行進方向爲綠燈直行,經過第一個行人穿越道時,並未看見第二個行人穿越道上有行人,他遵循綠燈指示繼續直行,但間隔不到1秒鐘,竟有一名行人突然出現在第二個行人穿越道上,行人還以小跑步的方式打算通過路口,接着雙方發生碰撞。

法官表示,由此可知,當時小清的反應時間相當短暫,縱使他可能預見行人會出現在第二個行人穿越道上,卻難以預見行人會以小跑步的方式加速穿越路口,要求他在短短不到1秒鐘的時間內,必須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事故發生,未免過於嚴苛。

最終,法官認定,從現有證據看來,難認小清有不禮讓行人通行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的故意或過失,於是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