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單車婦逆向被撞死! 25歲騎士「反應時間僅1秒」無罪

▲臺中蔡姓婦人騎單車逆向被撞死。(圖/資料照)

記者黃資真/臺中報導

臺中市豐原區一名蔡姓婦人(72歲)騎腳踏車逆向行駛,被黃姓機車騎士(25歲)撞上,造成蔡女送醫搶救不治。日前判決出爐,臺中地院認爲黃男反應時間僅1秒,且路邊有違規停車問題,判決黃男無罪。

本案發生在2024年7月11日晚間9時25分,黃男騎車沿向陽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蔡女騎腳踏車逆向行駛在同條路上,黃男因閃避不及,2人雙雙碰撞倒地,其中蔡女因外傷性顱內出血及顱骨折,因中樞及呼吸衰竭而死亡。

檢方認爲,黃男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氣良好及道路有照明設備且有開啓等路況,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撞死蔡女,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法官從黃男的行車紀錄器畫面中發現,事發時對象來車燈刺眼足以遮蔽其形象車輛視野,順向慢車道則有多部車輛佔用慢車道,且有一輛廂型車跨快慢車道臨時停車,又有2位行人站立在該廂型車駕駛座外,均佔用黃男行駛之快車道。

21時25分5秒,黃男經過廂型車時,蔡女未裝設夜頭燈下逆向出現在黃男行車紀錄器畫面正前方,21時25分6秒,蔡女下車改爲牽自行車行至黃男車頭正前方,自行車車頭轉向分向限制線之方向斜置於快車道,佔據快車道逾半,並隨即與順向之黃男碰撞。

也就是說,自蔡女出現在黃男視野到碰撞發生,黃男僅有1秒鐘的反應時間,並不足以能夠讓黃男反應後及時閃避違規逆向的蔡女。

綜上所述,黃男無從預見事故發生,且因事出突然無法避免,行爲並無過失,因此判決黃男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