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暗夜詭走西濱內線被撞死 反應時間僅1.8秒...超衰駕駛無罪

▲臺中一名吳男駕車在西濱撞死一名誤闖、行走在內側車道的騎士,法院判無罪。(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許權毅/臺中報導

臺61線西濱快速道路2023年發生一起死亡車禍,一名吳男駕車行經臺中段時,該路段竟有一名郭姓騎士誤闖快車道,機車倒在內線,且人走在內線車道。吳男撞上郭姓騎士,導致人傷重死亡。地院認爲,吳男反應時間低於2秒,最多僅1.8秒,難認定有「能注意而未注意」,判他無罪。

吳男否認有過失犯行表示,當時突然看見內側車道有障礙物,看不清楚是什麼,「我順勢要往右側車道閃避,在閃避的過程中,有撞到東西,然後我車輛向右靠,後方車輛就追撞了上來,我無法即時反應,並無過失」。吳男辯護律師說,該路段是雙向車道,本來不應該開啓遠光燈,倘若被告開啓近光燈、遵守速限,仍然會造成車禍結果。

臺中地院囑託澎湖科技大學進行鑑定,結果發現當時被害人郭姓騎士機車不明原因倒地靜止於快速道路內側車道上,已經對後方來車形成障礙,被害人又因不明原因侵入車道行走,被告吳男確實是爲了閃避才向右偏移,又撞上被害人。

鑑定報告指出,依據推估,吳男當時行車速度約在時速90至108公里左右,該路段限速則爲90公里,有超速行駛情形。另一般而言,駕駛人對於非預期道路危險,所需認知反應時間約爲2至2.5秒,經計算距離、燈光等因素,吳男當時反應時間只有0.8秒至1秒,最多也只有1.5秒至1.8秒,加上現場無路燈或警示燈,吳男自稱無反應時間,並非無稽之談。

臺中地院審酌,當時爲夜間無照明,且行人本不得行走於快速公路之車道上,況且吳男當時已先閃避機車,又只有2秒可以反應以閃避被害人,實際上難以預見或防範撞擊,確實無足夠反應時間,難認定吳男是「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

地院認定,吳男突然遇到被害人侵入車道至碰撞,已措手不及,無法防範及注意,難認定違反注意義務。依據鑑定報告意見,也無法認定吳男究竟還能採取哪些措施避免事故發生,不能證明吳男犯罪,諭知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