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奪命車禍!「1.2秒鬼切」無法閃 貨車駕駛撞死騎士判無罪
▲社頭鄉小貨車撞死騎士, 法院判決駕駛無罪。(資料圖/民衆提供)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社頭鄉去年8月發生一起離奇死亡車禍,一名許姓騎士在路口未依規定提前左轉,與直行的陳姓駕駛發生碰撞,送醫後6天傷重不治。家屬悲痛提告,近日地院審結,法官根據關鍵監視器畫面與科學鑑定,認定許男「突然切入快車道」的行爲,僅留給直行車約1.2秒的反應時間,遠低於人類生理極限的1.6秒,屬於「無法閃避的意外」,因而判決被告無罪。
依據判決書內容指出,該起事故發生在2024年8月31日下午4點多。陳姓男子駕駛小貨車,沿社頭鄉員集路四段快車道由北向南直行。同一時間,許姓男子騎乘機車,原本行駛在同向路肩,卻在接近員集路一段428巷的T字路口前,突然從路肩向左偏,先切入機慢車道,再未依規定直接切入快車道,意圖提前左轉。
根據田中分局調查資料指出在本案事故路口前約60公尺處(與466巷口),以及事故路口後方約73.3公尺處(與386巷口),均設有閃光號誌。然而,這些閃光號誌並非直接設置於本案事故發生的路口,且與肇事地點存在一定距離。因此,該等號誌的設置與本案車禍事故的發生,並無直接關聯。
法院當庭勘驗的路口監視器畫面,從許男機車的車頭在「16:18:16」切入快車道,到兩車在「16:18:17」發生碰撞,過程僅有約「1秒鐘」。即便以最寬鬆的標準計算,也不到2秒。陳男在法庭上辯稱,他專注於前方車道,對方是瞬間左轉,他根本來不及反應,煞車不及就撞上。
▲社頭鄉小貨車撞死騎士, 法院判決駕駛無罪。(資料圖/民衆提供)
法官依據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進行專業鑑定,該會引用國際通用的「美國北佛羅里達州立大學」事故分析標準指出,一個駕駛人從「發現危險」、「感知」、「判斷」到「開始有效煞車」,整個「反應時間」至少需要「1.6秒」,這是人類的生理極限。
法官認爲,以陳男當時時速約43至49公里(未超速)計算,在乾燥柏油路上,從踩煞車到完全停止還需要約「1.62秒」的「煞車時間」。也就是說,陳男總共需要「超過3秒」的時間與距離,纔有可能完全避免這次碰撞。而許男違規左轉,他僅有「約1.2秒」的反應時間,遠遠低於科學上所需的3秒。鑑定報告結論明確指出「事發突然,小貨車實難以防範」。
依據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雖認爲機車駕駛行至無號誌T字路口,由機慢車道往左偏向行駛擬左轉彎時,未注意同向快車道直行車行駛動態,並讓其先行,爲肇事主因;被告駕駛小貨車,行經無號誌T字路口,疏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爲肇事次因。
法官認爲,鑑定意見僅以機車行駛在自小客車右前方爲由,即認定被告行經無號誌路口時未減速慢行、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安全措施,因而具有過失。然而,該鑑定並未充分考量「甲車突然向左偏駛、違規侵入乙方車道」這一關鍵事實,以及被告就該突發狀況是否擁有足夠的反應時間可採取適當措施以避免碰撞。
法官認定該鑑定意見對此重要情節之研判容有未盡周詳之處,因此難以採信,認爲檢方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陳姓駕駛有過失,依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判決陳姓駕駛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