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判決!無照騎車講電話沒打方向換道釀死亡車禍 騎士無罪

無照騎車講電話沒打方向換道釀死亡車禍,騎士竟判無罪。(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臺南陳姓男子無照騎車還在過程中使用手機,未料在變換車道時未打方向燈,導致後方黃姓女騎士追撞倒地,慘遭後方貨車輾斃。陳男事後遭過失致死罪起訴,臺南地院調查,陳男在肇事前已變換車道完畢,且速度緩慢,鑑定後爲黃女未保持安全距離導致肇因,陳男獲得無罪。

根據判決書,無照的陳姓騎士,沿臺南市安南區安明路機慢車優先道內側車道由北向南行駛,不但手持手機,還未打方向燈就從內側變換到外側機慢車優先道,並於騎乘機車時以左手持用行動電話,一名黃姓女騎士不慎自左後方追撞,導致人車倒地並朝左側滑行,遭後方小客貨車輾壓,當場死亡。

陳男事後遭過失致死罪送辦,檢方偵查後認爲,陳男違反交通安全規則,雖然並未直接撞擊,但仍應對死亡結果負責,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法院審理時,檢察官及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影響,發現陳男變換車道之時間長達2秒,且開始變換車道當時,黃女機車距離與陳男機車仍有相當長之距離,目視狀況相當良好,因此黃女應該沒有「不能注意」陳男變換車道過程的狀況。因此即使陳男未使用方向燈就向右變換車道,雖然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但與車禍是否有因果關係仍有疑慮。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也函覆:「依錄影晝面,陳男雖未顯示方向燈,但事故發生前,他已完成變換車道動作,且變換車道速度緩慢而非突然切入,研判本案主要系因黃女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保持安全距離。」

法官審理後認定,檢察官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陳男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與本件車禍之發生有關,也沒任何證據證明陳男有其他過失,自不能僅憑臆測,就要陳男負相關之過失責任,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不能僅憑陳男之自白,做爲不利之認定,依法爲無罪判決之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