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貨車撞死突左轉騎士 「1.2秒」無足夠時間反應!獲判無罪

2024年8月31日下午,小貨車駕駛陳男與突然左轉的機車騎士許男,雙方因閃避不及於路口發生碰撞,許男人車倒地頭部受創,送醫搶救6天仍傷重不治。(資料照,民衆提供/葉靜美彰化傳真)

陳男駕駛小貨車撞死突左轉機車騎士,彰化地方法院依科學計算方式及路口監視器畫面, 陳男反應時間需1.6秒、而車禍發生僅1.2秒,認爲陳無足夠反應時間判處無罪。(葉靜美攝)

許男騎機車行經交岔路口時突然左轉,小貨車駕駛陳男因閃避不及撞上,許男經送醫搶救6天仍傷重不治,陳男因涉犯刑法過失致死罪被起訴,法院採科學計算方式,從觸發到開始有效煞車反應時間爲1.6秒,而依路口監視器畫面顯示,機車往左轉至兩車碰撞僅約1.2秒,認爲陳男沒有足夠反應時間,因此難以將許男遭撞擊死亡結果歸責於陳男,判陳男無罪。

判決書指出,2024年8月31日下午,當時駕駛小貨車的陳男沿彰化縣社頭鄉員集路4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員集路1段428巷交岔路口時,客觀上無不能注意情事,他竟疏於注意貿然前行,而與由機車道往左徧行,貿然進行左轉的機車騎士許男,雙方因閃避不及發生碰撞,許男人車倒地頭部受創,送醫搶救,因傷勢過重,在同年9月5日死亡。

陳男雖坦承與許男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但他辯稱,許男騎機車瞬間左轉,他看到時煞車已經來不及就撞到,他專注在前面的車道,認爲車禍沒有過失,堅詞否認涉有過失致死犯行。

該案偵查時,經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認爲許男駕駛輕型機車行至無號誌T字路口,由機慢車道往左偏向行駛擬左轉彎時,未注意同向快車道直行車行駛動態,並讓其先行,爲肇事主因;陳男駕駛自用小貨車,行經無號誌T字路口,疏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爲肇事次因。

法院再參酌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所認爲,「依美國北佛羅里達州立大學警察科技管理學院於事故重建分析所採用之反應時間(含觸發、感知、判斷、鬆開油門、煞車,開始有效煞車)爲1.6秒,但依監視器畫面顯示,許機車往左變化至快車道至兩車碰撞肇事約1.2秒時間,顯示事發突然,小貨車實難以防範」。

法官參酌2鑑定結果,認爲許男提前貿然左轉的突發情形,致使陳男難以有足夠反應時間及距離得以採取有效迴避措施,難以將許男遭撞擊死亡結果歸責於陳男,而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證據法則,判陳男過失致罪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