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1秒」可反應!臺中騎士撞死逆向自行車婦人 法官判無罪

臺中騎士撞死逆向自行車婦人,法官判無罪。(中時資料庫)

黃姓機車騎士去年行經臺中市豐原區向陽路,路旁停滿汽車,一輛廂型車甚至停在車道上,騎自行車的蔡姓婦人逆向行駛,被黃男撞上死亡,臺中地院審理認爲,蔡婦夜間無頭燈且逆向行駛於快車道,路旁又有臨時停車阻礙通行,黃男僅1秒反應時間,沒有過失可言,判決黃男無罪。

根據判決書,黃男於民國113年7月中旬,騎機車沿臺中市豐原區向陽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蔡姓婦人騎乘腳踏逆向行駛而來,因閃避不及,雙方發生碰撞均人車倒地,蔡姓婦人受到外傷性顱內出血及顱骨折身亡,黃男事後遭過失致死罪起訴。

法官認爲,本案因查明黃男是否有過失責任,但過失責任有無,要視行爲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能否預見結果發生,若是行爲人已盡最大程度之注意義務,是否可避免結果之發生,以此做爲判斷。若不是行爲人可以預見,或行爲人即使盡最大努力,結果仍不免發生,即不得歸責於行爲人。

法官調查,蔡婦沒有靠右行駛,又侵入快車道逆向,違反標線指示且未於夜間行時始開啓燈光,疏失重大,爲肇事主因。

另黃男案發時,對向來車車燈刺眼,足以遮蔽黃男視野,順向則有多輛汽車佔用慢車道,且有一輛廂型車於車道上(快車道)臨時停車,又有2位行人站立在該廂型車駕駛座外,均佔用黃男行向的快車道。

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認爲,以一般人之注意能力爲標準,黃男因視線遮蔽且反應時間僅1秒,因而閃避不及,導致發生碰撞,造成蔡婦死亡,黃男是否具有客觀的預見可能性,已有疑義。

法官因此認定,本案危險之發生系由蔡婦所造成,黃男發現危險後,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僅有一秒,反應時間不足,黃男已盡最大努力,仍無法避免事故之發生,如果仍認爲黃男仍需對蔡婦死亡結果負責,是對汽機車之用路人課與過高之注意義務。

法官強調,雖然這起車禍導致被害人死亡誠屬不幸,但確實是黃男無從預見事故之發生,且因事出突然無法避免,行爲並無過失,不能證明黃男犯罪,應無罪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