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野推動核電廠延役 經長:須經三道程序 最快16至18個月重啟核電
經濟部長郭智輝。聯合報系資料照
在野陣營推動核管法修法,將核電廠運轉年限由40年延長至60年。經濟部長郭智輝1日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表示,如果修法通過,經濟部會在法規框架下行事,他表示,包括安全檢查及訂製燃料棒,最快16至18個月才能再重啓核電。
立法院經濟委會員今日審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邀請郭智輝備詢。國民黨立委張嘉郡、鄭正鈐、以及民衆黨立委張啓楷質詢核電政策。針對民衆黨發起核三延役公投,郭智輝表示,核電重啓三原則中的「全民有共識」,不用靠民衆公投,公投通過不能代表核電安全沒問題,而核電安全要靠專家判斷。
張啓楷質詢,核管法將會在覈三廠2號機5月17日除役前通過,詢問郭智輝是否執行核電延役?鄭正鈐質詢,核管法修法通過,將核電廠到延役要多久時間?
郭智輝表示,修法過後,視會依法框架執行。但核電機組每部情況不同,要先檢查,判斷是否可以延役,光是確認就要一年;近年國外很多核電廠延役,按國外經驗資料,有國外專家協助,也許可以更快。
郭智輝還說,因爲核三廠2號機是在5月17日除役,所以核三廠鈾原料用量只能用到5月,燃料棒是要訂製的,這需要16至18個月。鄭正鈐說,若能雙管齊下同步進行,最理想狀況就是16至18個月就可延役。郭智輝表示,此外,核電廠延役還要經過國際同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