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電提不提核電延役 經部推等核安會安檢規定出爐

立法院三讀通過核電廠可多延役20年,經濟部晚間迴應,需等核安會修訂相關核安檢查事項,臺電才能評估延役成本。圖爲核三廠反應爐,廠內人員正取出用過核燃料棒,放到燃料池冷卻。(臺電提供)

立法院今日(13)三讀通過「核管法」修正案,讓核電廠運轉執照年限,從現有40年延長到60年。對法規限制已被移除,經濟部晚間迴應,指核電廠雖取得延役或重啓的法律依據,但後續仍需等主管機關核安會修訂相關核安檢查事項,臺電才能進行評估,知道提延役符不符合成本。現有運轉執照的有效期限仍爲40年,因此核三2號機仍需於5月17日停機。

經濟部說,核電廠如要延役,各項設備仍需進行安全評估,若須汰換需進行設備採購,必須依主管機關規範,提出申請與進行核安審查,以確保核能安全爲核能使用的最大前提。目前不知道核安會安檢規定到甚麼程度,比如斷層調查、防震係數等要求,這會涉及到延役成本,到時才能知道劃不划算,要不要提出延役計劃。

首先因核電廠已運作多年,臺電需依國際標準進行「安全總體檢」,針對核電廠重要設備及結構物件進行通盤性盤點與檢視、結構設備組件壽期管理、設備汰換更新,以及福島事件安全強化及耐震補強評估。之後再運轉計劃需經國際同儕及監管單位核安會等審查。經濟部強調,單純修法並無法保證核安,亦非使用核電的負責態度。

其次核能要實際延役或再運轉,須考量核廢料處理及社會共識,也就是社會溝通。低放射性廢棄物部分,經濟部於2012年依法選定兩處候選場址,惟地方政府拒絕協助辦理公投。高放射性廢棄物方面,2024年5月10日公告放射性廢棄物處置立法研擬作業,並積極與NGO等團體進行討論,期望朝野、中央與地方政府及民衆能共同攜手面對核廢處理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