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裡前鎮長收賄800萬判11年 免科技監控被撤銷
苗栗縣苑裡鎮前鎮長劉秋東任內涉向納骨櫃廠商收賄800萬元,去年遭苗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刑11年。(中時資料照)
苗栗縣苑裡鎮前鎮長劉秋東,任內涉向納骨櫃廠商收賄800萬元,去(2024)年遭苗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刑11年,並裁定限制出境、出海;檢方以劉有潛逃出境可能,聲請科技監控遭駁回,苗栗地檢署提抗告,臺中高分院認爲抗告有理,撤銷原裁定,發回苗栗地方法院重新裁定。
苑裡鎮公所因青埔生命紀念館第一納骨塔不敷使用,興建第二納骨塔。檢方查出,劉秋東2021、2022年於鎮長任內,李姓、郭姓廠商以綁定材料方式,使其他納骨櫃廠商無法投標採購,並涉行賄劉秋東800萬元。苗栗地院2024年11月將劉依《貪污治罪條例》、違反《政府採購法》等8罪判刑11年,並裁定限制出境、出海。
檢方認劉非屬毫無資力之人,而有潛逃出境可能,聲請命劉接受科技設備監控。苗栗地院認爲,劉長達近1年10個月期間,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訊問時,皆有遵期到庭接受詢問、訊問,且已承認大部分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800萬元,現階段對劉限制出境、出海保全措施應足夠,並符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無增加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駁回聲請。
苗栗地檢署抗告指出,劉秋東具有相當人脈及資力之人,犯罪所得即高達800萬元,若爲逃避追訴,非無可能另循非法方式離境,僅予限制出境、出海,不足以達到防逃效果,應實施科技設備監控。
臺中高分院認爲,我國四面環海,增加偷渡出海潛逃之危險,且劉秋東2025年4月30日原審訊問時,對於受命法官問:「對於檢察官所建議使用個案手機,搭配限制出境、出海之方式,有何意見?」,劉及辯護人均答「沒有意見」。且「個案手機」對於自由權、隱私權生活幹預程度相當輕微,人身自由被侵害程度甚低。
臺中高分院指出,檢察官抗告指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撤銷原裁定駁回檢察官聲請部分,發回原審法院重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