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前鎮長陳漢志涉107萬賄賂案 更一審判10年

臺中高分院。(本報資料照片)

苗栗縣通霄鎮前鎮長陳漢志2019年上任後,即涉嫌與機要秘書及鎮務顧問密謀,透過太陽能板標租案向廠商索賄,涉案金額高達107萬元。此案經歷多次審理,一審以貪污兩罪判陳漢志10年徒刑;二審則認定其中一罪無罪,改判5年有期徒刑;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臺中高分院更一審12日宣判,維持10年徒刑判決,仍可上訴。

檢調調查指出,陳漢志於2019年3至4月間,透過機要秘書及鎮務顧問接觸賀喜公司,探詢公有土地太陽能板架設標租案意願。當時,機要秘書曾直接詢問賀喜公司代表願意支付多少賄賂,雖未達成共識,但顯示已有索賄行爲。2019年8月,陳漢志又向另一家參標業者能旺公司監察人蔡姓人士詢問市場行情,並指示相關承辦人員將案卷文件交給該公司,助其提前評估投標條件。

後來,安集公司取得標案,再將工程統包給能旺公司施作。蔡姓監察人在2019年12月與2021年4月兩次,分別以紙袋裝36萬元及71萬元賄賂交付給陳漢志,作爲標案得標的回報。

一審法院認定,雖陳漢志否認向賀喜公司索賄,但黃姓、蔡姓被告均坦承犯罪事實,且有證人證詞、手機截圖、跟監照片等確鑿證據支持。法院判決陳漢志利用職權收受鉅額賄賂,嚴重背離公職廉潔義務,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及8年,合併執行10年,並褫奪公權5年。

二審時,法官認爲「要求賄賂罪」屬未遂或預備不罰,陳漢志無罪,僅就收受賄賂部分定罪,判處5年徒刑,並褫奪公權5年,沒收不法所得107萬元。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臺中高分院認爲更一審判決無誤,駁回陳漢志上訴,維持其涉貪2罪及刑度,宣告10年徒刑,此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