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苑裡鎮長貪800萬判11年 苗栗地院不命科技監控被撤銷

苗栗縣前苑裡鎮長劉秋東任內利用納骨塔工程收賄800萬元,苗栗地院一審依貪污等罪判他11年,檢察官以劉逃亡可能性高聲請科技監控,被苗院駁回後提抗告;臺中高分院二審認爲,苗院既認劉有逃亡可能,且劉對於用「個案手機」科控也無意見,撤銷發回苗院重裁。

檢方查,劉秋東2021、2022年於鎮長任內,利用2021年3月辦理青埔生命紀念園區1樓增設納骨櫃工程,及2022年12月2樓增設納骨櫃工程,收受業者賄賂800萬元綁標;苗栗地院以劉不思廉潔、無法抗拒金錢誘惑,2024年11月依貪污、違反政府採購法等8罪,判劉11年。

苗栗地院ㄧ審考量,劉於偵、審中坦承大部分犯行,他自2023年7月11日經廉政署詢問至今,長達1年10個月期間都有遵期到庭接受訊問,且繳回犯罪所得800萬元,可見願意接受司法審判,無任何事證顯示其已有逃亡意圖甚至計劃,尚無羈押必要,裁定自5月9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因檢察官以劉面臨重罪,又非毫無資力之人,有潛逃出境可能,聲請命劉接受科技監控;苗院認爲,劉坦承大部分犯行、皆遵期到庭且繳回犯罪所得,認爲以限制出境出海保全措施已足夠,符合比例原則、法益權衡,無科技監控必要,駁回檢察官聲請。

檢方不服抗告,主張劉犯貪污重罪逃亡可能甚高,依司法實務經驗就算命高額保金、限制出境,仍多有不顧國內事業、財產及家人而棄保潛逃,劉有相當資力、人脈,鎮長任內多次以權勢向廠商收賄減損工程品質,若逃匿無法即時審判執行,將重創司法權及公共利益維護,應科技監控。

臺中高分院二審認爲,我國四面環海,增加偷渡出海危險,而苗院今年4月30日開庭時,法官問劉秋東及其辯護人「對於檢察官建議使用個案手機,搭配限制出境、出海,有何意見」,均回答「沒有意見。」

二審說,「個案手機」定期報到的科技監控,是命被告用該手機拍照定期線上報到,取代過去要親自赴派出所報到之不便,另相較「電子腳環」固定身體部位,用「個案手機」對自由、隱私干預可謂相當輕微。

二審指出,一審既認爲劉有逃亡之虞,卻沒說明爲何不用「個案手機」科技監控, 認爲檢察官抗告有理由,撤銷發回苗院重裁。

苗栗縣前苑裡鎮長劉秋東任內利用納骨塔工程收賄800萬元,一審被依貪污等8罪判11年。圖/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