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苗栗通霄鎮長光電索賄、發包工程要回扣貪221萬 監察院全票彈劾
▲苗栗縣前通霄鎮長陳漢志。(圖/記者楊永盛翻攝)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苗栗縣前通霄鎮長陳漢志日前涉貪污案下臺,先因太陽能光電案索賄、去年8月遭二審判決5年有期徒刑,因另跟前機要秘書、鎮務顧問和林姓廠商合謀,涉嫌13件工程發包採購索取回扣案。監察院今(15日)新聞稿指出,陳漢志藉由辦理標租案及採購案之機會,收受廠商賄賂,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通過蔡崇義、王幼玲、範巽綠委員所提彈劾案。監察院指出,被彈劾人陳漢志爲苗栗縣通霄鎮第18屆鎮長,於108年辦理「通霄鎮公用不動產土地及屋頂空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公開標租案」,將尚未公告之標租文件傳送與特定廠商,該廠商得標後,收受賄款計新臺幣107萬元;另利用辦理通霄鎮鎮務共13件採購案之機會,收受賄款計114萬4千元。
監察院說明,陳漢志利用鎮長職務向廠商收受賄款金額總計221萬4千元,所爲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114年4月1日13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範巽綠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陳漢志覈准辦理通霄鎮太陽能光電標租案後,將該標租案尚未公告之「第1期位置面積圖.ptt」及「太陽能光電位置.doc」文件檔案傳送與特定廠商,並前後收受承租廠商賄款36萬元、71萬元,合計107萬元,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扣案犯罪所得107萬元沒收在案。
陳漢志利用辦理通霄鎮「108年度通霄鎮治山防災、坑溝、零星改善工程及上級覈定治山防災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等13件工程採購案之機會,向廠商多次收賄總計114萬4千元,遭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在案。
彈劾案文指出,陳漢志擔任通霄鎮鎮長期間,利用覈准通霄鎮太陽能光電標租案之權限,於標案再次公告前即透漏相關資料與特定廠商,藉此圖謀私利,又收受廠商賄賂107萬元,作爲工程順利進行之對價。
陳漢志另利用辦理通霄鎮各項工程採購案之機會,多次收取廠商賄賂合計114萬4千元,是被彈劾人利用鎮長職務向廠商收受賄款總計221萬4千元,核其所爲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懲戒事由,爰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