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鄉長貪5萬8公款「買阿妹演唱會紀念品」 監察院全票彈劾

▲監察院。(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屏東縣長治鄉前鄉長古佳川2022年連任成功後,爲購買張惠妹演唱會紀念品、到餐廳爲父親慶生等,以不實單據覈銷公款5萬8350元。監察院今(8日)發新聞稿表示,其所爲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委所提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身爲屏東縣長治鄉鄉長,竟藉由審覈請購覈銷、撥款業務之權限,指示張姓課員以填寫免用統一發票空白收據不實覈銷之方式,向長治鄉公所辦理覈銷請款。除不實覈銷涉及14件共同犯行使僞造私文書罪外,又其明知委任律師費4萬元、購買歌手演唱會紀念品5600元及家人生日聚會1萬2750元等,計5萬8350元,均爲私人開銷。

監委表示,古佳川竟共同意圖爲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行使僞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而爲上述行爲,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9號刑事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02號刑事判決在案,實有愧於選民所爲之付託。

彈劾案文指出,核其所爲除涉犯共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共同行使僞造私文書罪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且其身爲民選之地方首長,竟爲圖一己之私利而爲此違失行爲,不僅害及個人之形象,並已損害政府之信譽,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有應受懲戒之必要,爰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