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鄉長言語性騷擾女下屬 監察院通過彈劾

▲南澳鄉長李勝雄。(圖/取自南澳鄉公所官網)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監察院今(16日)發新聞稿表示,宜蘭縣南澳鄉鄉長李勝雄於110年考察期間,對同行之下屬甲女以具有性意味之言詞,侵犯干擾其人格尊嚴,造成敵意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並經宜蘭縣政府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性騷擾行爲成立。李勝雄爲機關首長,言行動見觀瞻,理當謹言慎行,並負有防治性騷擾之責,卻未能以身作則,嚴重影響機關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監察院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紀惠容、高涌誠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該彈劾案已於114年5月16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歷次審查決定書。另外,審查委員浦忠成附具決定不成立理由略以,事證不足、欠缺證據能力。彈劾案文指出,李勝雄於110年4月22日與機關同仁考察期間,於甲女與鄉公所同仁共同搭乘公務車之際,對甲女說:「爲什麼要坐公務車而不跟我一起坐遊覽車,是不是○○○(男性同仁姓名)較大妳比較喜歡」,以具有性意味之言詞冒犯甲女,甲女於113年3月11日向宜蘭縣政府提出申訴,並經申評會決議構成性騷擾行爲。

監院指出,李勝雄爲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其對下屬甲女之性騷擾行爲雖經申評會決議成立,然宜蘭縣政府僅爲宜蘭縣南澳鄉公所之自治監督機關,對於鄉長並無人事考覈權,無法對鄉長之行爲逕爲懲處,爰該府依地方制度法第84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24條第1項規定函送監察院審查。

監委表示,李勝雄爲一鄉之長,其言行動見觀瞻,對於其形象與品格之要求,較一般公務員更爲嚴謹。其作爲機關首長,負有防治機關性騷擾之責,卻未能以身作則,謹言慎行,嚴重影響機關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之規定,未獲懲處顯不足以維持公務紀律,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及監察法等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