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永豐國小前校長與人妻上摩鐵還性騷 監察院彈劾

▲中華民國監察院。(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監察院今(15日)指出,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小前校長伍玉成已知悉A女已婚,卻在晚間宴飲後,與A女共同前往汽車旅館併發生性行爲,且於翌日傳具性意味之不當言語,傷害A女人格尊嚴,其身爲學校首長,言行舉止動見觀瞻,已嚴重影響政府信譽及形象,核有重大違失。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伍玉成作爲學校首長,兼任性別平等委員會主任委員,且負有防治學校性騷擾之責,卻未謹言慎行、以身作則。其已知悉A女已婚,於113年11月21日晚間宴飲後,原2人擬返回受訓單位安排之訓練中心住宿。

彈劾案文說明,卻因Uber下車地點誤設,又因司機無法再協助載其等返回訓練中心,故司機遂依伍玉成指示,前往最近之汽車旅館,伍玉成並與A女發生性行爲,再於翌日傳予A女具性或性意味之性騷言詞等。經監察院調查,伍玉成與已婚A女性行爲及傳性騷言詞予A女等行爲明確,嚴重影響政府信譽及形象。

彈劾案文指出,伍玉成以通訊軟體向A女表示具性或性意味之不當言詞,與其送陳監察院之紙本文件檔案中所載與A女對話,逕獨將文中部分文字捨去,實有意掩蓋性騷擾A女之實,更凸顯伍玉成身兼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主任委員,卻嚴重欠缺性別意識,並不具性別敏感度,未能反思其不當互動界線,花蓮縣政府雖已核予記2小過,顯不足以警惕伍玉成所作違失行爲。

監察院指出,伍玉成上開行爲核有重大違失,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且現已獲機關懲處尚顯不足以維持公務紀律,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之應受懲戒事由,爰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