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玉里前鎮長 侵佔公款判11年
花蓮縣玉里鎮前鎮長長蔡秋龍侵佔公有財物,一審遭法院判處11年徒刑。(本報資料照片)
花蓮縣玉里鎮前鎮長蔡秋龍向多家工程得標廠商「借款」2000多萬元,並挪用里長事務補助費成爲自己的公關費,2022年遭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求重刑。花蓮地方法院20日宣判,蔡挪用里長事務補助費,依侵佔公有財物罪判處11年,跟包商借貸疑似賄款證據不足獲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蔡秋龍因大禹壘球場案、璞石藝術館設施改善計劃、舊遊泳池改善計劃標案、路面鋪設工程標案、擋土牆工程標案、玉水圳公園工程標案及其他小型工程採購案,向得標廠商以低利或無息借款逾2000萬元賄賂遭起訴,法官認檢察官舉證不足諭知無罪。
不過,蔡秋龍任內公所建設課吳姓、古姓承辦人員、林姓監造人員對大禹壘球場案驗收不實,吳姓承辦被法院依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1年6月;林姓監造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古姓承辦犯貪污治罪條例期約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5年;被視爲蔡秋龍親信的李姓清潔隊員,對公所公務員亮刀恐嚇,依強制罪判處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陳姓負責人犯期約不正利益罪判處6個月。
蔡秋龍利用鎮長職務索賄部分,玉里鎮東豐里長2020年因病去世,蔡指派林姓司機代理里長,並從2021年2月起要求林領出里長事務補助費,供蔡開銷、當成公關費,侵佔7萬142元公款,蔡妻徐惠玲基於幫助犯意,協助帳戶覈對及記帳。
法官認爲蔡秋龍有損官箴,破壞人民對公務機關執行職務公正性的信賴,且持續相當時日,蔡被依侵佔公有財物罪判11年;徐惠玲依幫助犯判5年6月;林姓司機犯侵佔公有財物罪,判2年、緩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