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離職教師視頻“僞直播”賣課,法院判公司公開道歉並賠償
新京報記者獲悉,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了一起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一名手風琴教師離職後,發現前公司還在持續使用其供職期間錄製的視頻進行“僞直播”賣課。這名教師多次和前公司溝通要求下架視頻,但都被前公司以“工作期間創作的作品屬於法人作品,著作權歸甲公司所有”爲由拒絕。
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認定,員工工作期間創作的作品著作權歸公司。但有關著作權歸屬的約定實質上包含了肖像、姓名的許可使用,且在無特別約定的情形下,應認定肖像、姓名許可使用的時間與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一致。勞動關係終止後未另行約定則肖像使用權自動終止。
最終,法院判定涉案甲公司及關聯乙公司侵害教師肖像權、姓名權,判令公開道歉並賠償2萬元。
前東家使用離職員工的視頻賣課,被訴至法院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本案中,原告曾是甲公司的手風琴主講教師,從甲公司離職後,發現被告甲公司及其關聯公司被告乙公司在多個社交平臺的賬號上發佈包含其肖像和姓名的視頻,其中包括以“僞直播”的形式發佈原告在職期間錄製的教學視頻,用於售賣手風琴教學課程。
涉案視頻中提到“本次報名的同學們,將會由院長(原告)、副院長、頂級名師親自帶班,全程輔導”,用戶點擊視頻鏈接即可進入支付界面購買課程,且“名師帶班協議”上有原告的簽名。課程因原告親自授課的宣傳吸引了大量學員報名,許多學員因實際授課老師並非原告而產生不滿。
原告多次聯繫涉案平臺要求下架相關視頻,並向市場監管部門就被告虛假宣傳進行舉報,也曾與被告溝通停止侵權和承擔賠償責任,但被告以“有著作權”“已下架”等理由拒絕。原告將被告起訴至法院,主張被告未經其許可,在離職後繼續使用其肖像和姓名進行商業宣傳,侵犯了肖像權、姓名權和名譽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其損失及合理開支。
被告甲公司辯稱,其與原告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員工手冊中約定,原告在工作期間創作的作品屬於法人作品,著作權歸甲公司所有,且甲公司支付的報酬包含對知識產權的獎勵。原告已放棄相關精神權利,甲公司擁有涉案視頻的著作權,原告的肖像包含在涉案視頻之中,甲公司的行爲不構成侵權。此外,市場監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侵權主體是乙公司,而非甲公司。
被告乙公司辯稱,原告離職次日已將涉案視頻刪除下架,並在官網顯著位置公告原告離職情況以消除影響;乙公司使用涉案視頻的目的是通過正面和積極的視頻內容招攬商業機會,不會對原告人格權造成侵害,原告要求賠償損失及精神撫慰金等缺乏證據支持。
涉案公司因侵犯肖像權、姓名權,被判賠償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行爲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權和姓名權。
本案中,原告與甲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原告在甲公司任手風琴主講一職,通過甲公司的平臺賬號爲該公司直播授課並授權甲公司發佈相關授課視頻,甲公司作爲用人單位向原告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
涉案視頻製作於原告與甲公司勞動合同存續期間,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期間創作的作品著作權歸甲公司。雙方雖未就作品中肖像、姓名的使用單獨作出約定,但上述有關著作權歸屬的約定實質上包含了肖像、姓名的許可使用,且在無特別約定的情形下,應認定肖像、姓名許可使用的時間與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一致。
雙方勞動關係終止後,未對肖像、姓名的使用另行約定,涉案視頻中肖像、姓名許可使用的基礎已不存在,此時肖像、姓名的許可使用應視爲隨着勞動合同關係的終止而終止。因此,兩個被告繼續將涉案視頻在多個平臺發佈,在“帶班協議”上承諾由原告帶班並附有原告的簽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構成對原告肖像權、姓名權的侵害。
兩個被告的行爲不侵害原告的名譽權。侵犯肖像權、姓名權的同時是否也侵犯了名譽權,主要考量侵權行爲是否構成侮辱或誹謗,從而足以使社會公衆對權利人產生誤解,造成其社會評價降低。本案中,雖然原告主張部分學員將兩被告“虛假宣傳”歸咎於原告,導致原告在業內聲譽受損。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兩被告存在侮辱誹謗的行爲和故意,無法證明原告的社會評價因此降低,故不構成對其名譽權的侵害。
一審判決被告甲公司、乙公司在涉案平臺賬號向原告公開發布致歉聲明,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作品著作權不能直接覆蓋人格權
法官介紹,在勞動關係中,企業通常會與員工就任職期間創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進行約定,但對於有員工“出鏡”“署名”的作品,往往會忽視員工相應的人格權許可。著作權歸屬與人格權的許可使用並非同一範疇,肖像權等人格權具有人身專屬性,許可使用需基於明確約定或合理推斷,不能被著作權約定直接覆蓋。
通常情況下,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員工爲完成工作任務而在作品中出現的肖像等人格要素,可視爲對企業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內使用的許可。但勞動關係終止後,若無特別約定,企業不得再擅自繼續使用,否則可能構成侵權。
類似情形在實踐中較爲常見,例如企業使用員工照片製作宣傳材料、員工參演視聽作品超出原範圍原目的使用等。本案裁判思路既尊重了用工雙方之間的意思自治,又充分保護了自然人的人格權益,爲企業在員工在職及離職後處理肖像和姓名等人格權許可使用問題提供了明確指引。
新京報記者 吳夢真 編輯 劉倩 校對 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