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他人全息影像視頻宣傳產品,一公司被判侵權賠償9萬元

新京報訊(記者吳夢真)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一起涉及3D全息影像視頻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某全息技術公司未經許可使用同業創作的3D全息視頻宣傳自家產品,被法院認定構成著作權侵權及虛假宣傳,判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9萬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本案中,原告是全息顯示技術與服務供應商,自主創作了多段3D全息影像視頻用於展示。然而,原告發現被告某公司未經許可,在多個電商平臺將其作品用於全息投影設備產品的銷售宣傳。

原告認爲,被告侵犯了原告對涉案視頻享有的著作權。同時,作爲原告的同行業競爭者,被告將涉案視頻用於產品宣傳,吸引客戶並攫取本屬於原告的交易機會,實施混淆和虛假宣傳行爲,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原告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要求被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

庭審中,被告某公司辯稱,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對涉案3D全息影像視頻享有著作權。原告將涉案視頻上傳至其網站供用戶進行付費或免費下載,被告通過付費或免費方式下載後進行使用,不具有侵權和搶佔競爭利益的惡意,不構成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法院經審理認爲,涉案的3D全息影像視頻融合了伴音、色彩、特效、場景及鏡頭切換等元素,並能夠呈現出連續動態的畫面效果,體現了製作者在編排、剪輯等多方面的智力勞動,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視聽作品。原告提交了涉案作品的權屬說明、發表截圖等證據,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原告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

被告雖辯稱通過付費或免費下載獲得視頻,但法院認爲其未經許可在商品宣傳視頻中使用原告作品核心畫面,使公衆可隨時在線獲取,構成對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不過,被告在特定空間通過全息設備播放視頻時未面向不特定公衆,故不構成對放映權的侵犯。

此外,被告從事生產、銷售3D顯示產品的經營活動,與原告存在競爭關係。被告在商品頁面設置“案例實拍展示”板塊使用涉案視頻,易使消費者誤認爲系被告技術成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爲。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及合理支出4萬元。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編輯 劉倩 校對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