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坵鄉代會主席陳興德詐領特別費 一審判8年8月、褫奪公權4年

金門縣烏坵鄉代表會主席陳興德涉嫌以不實單據僞造文書報支特別費,法院今一審判陳有期徒刑8年8月、褫奪公權4年。(於家麒攝)

金門縣烏坵鄉代表會主席陳興德涉嫌於其擔任副主席任內,2度利用職務機會,以不實單據僞造文書報支特別費,不法所得逾11萬元。金門地方法院審理後今(22)日宣判,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公務員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判處陳有期徒刑8年8月,褫奪公權4年。相關扣案贓款及僞造謝卡一併沒收。

判決書指出,陳興德自2018年12月25日至2022年12月24日止,擔任金門縣烏坵鄉民代表會第10屆副主席,再於2022年12月25日起迄今,擔任烏坵鄉代會第11屆主席;明知烏坵鄉公所依法規編列鄉代會主席及副主席因公支出的副主席特別費,爲每月1萬1850元、主席特別費每月2萬3700元,只限於因公支出,陳卻在2021年度及2022年度特別費申報時,拿與公務無關的私人消費憑證或僞造的文書,假藉餽贈、祝賀等不實名義,向烏坵鄉公所詐取特別費。

烏坵鄉公所主計、出納及相關權責人員在形式上的審查後,誤認陳興德因公支出費用實,同意以特別費覈銷,而將申報金額如數匯入陳的郵局帳戶。

陳興德以此方式詐領副主席特別費逾11萬元,款項除用於幫自家安裝變頻冷氣機、送冷氣慶祝鄉親開店、喬遷等等,還替兒子家添購冷氣、GoogleTV顯示器、蘋果筆電,連表妹婚禮贈送的2萬禮金,陳都從特別費支出。

法院審理後,認定陳興德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7年9月,褫奪公權4年;又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7年8月,褫奪公權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褫奪公權4年。判決得於20日內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