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坵鄉代會主席陳興德涉貪 一審判8年8月、褫奪公權4年
金門地方法院今日針對烏坵鄉民代表會主席陳興德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陳在擔任副主席任內,兩度利用職務機會,以不實單據與僞造文書報支特別費,共詐得超過11萬元。依貪污罪分別判處7年9月與7年8月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8年8月,並褫奪公權4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興德自107年12月起擔任烏坵鄉代會副主席,並於111年12月起升任主席,依法享有每月特別費,但相關支出僅能用於因公事務。然在110年度與111年度,他卻以購買家電爲名,實際安裝於本人或子女住處,卻捏造贈送親友或合作公司之理由,藉此覈銷副主席特別費。
在110年度部分,陳興德先後購買冷氣設備,分別安裝於高雄住家及次子住所,卻在覈銷文件上聲稱是餽贈鄉親喬遷或開幕之用。另在同年度親戚婚宴時,他並未實際出席或致贈禮金,卻僞造謝卡充作佐證,成功報支2萬元,最終該年度他共詐領5萬8250元。
111年度,他再以饋贈合作公司爲由,委託長子透過網購平臺購買一臺65吋電視,並安裝於長子位於新北的住處,之後以「協助鄉務諮詢」爲由附上發票申報,詐得5萬5950元。
法官審理後認爲,陳雖辯稱安裝於住處的冷氣與電視是爲設立服務處所需,但其從未公告、也未對外掛設服務招牌,難認符合「因公支出」要件,辯解不足採信;另對於婚宴謝卡部分,證據顯示親屬本人完全不知情,足以認定確有僞造並行使不實文書,以詐領特別費。
法院並指出,陳的行爲分屬不同年度,犯意各別,應分論並罰,最終裁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並褫奪公權4年;同時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包括已扣案的9萬4200元,以及未實際支付的2萬元禮金。
至於檢方另行指控,陳興德在111年底以5萬6895元購買一臺筆記型電腦,實際寄送至長子住處,卻在覈銷文件中註明是獎勵侄子協助公務之用,涉嫌以不實名義詐領特別費。
法院審酌後認爲,相關調查筆錄依法不得作爲證據,另有證人證詞顯示該筆電確實交付侄子使用,與公務仍存有基本連結,難以直接認定爲詐領。基於證據不足,法院未判有罪,但因該部分與既有犯罪屬想像競合,故不另宣告無罪。
烏坵鄉代主席陳興德被查出在擔任副主席任內,兩度利用職務機會以不實單據及僞造文書詐領特別費,共得手逾11萬元,金門地方法院今天一審判決,認定其在法院依貪污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9月與7年8月,合併應執行8年8月,並褫奪公權4年。聯合報系資料照片/記者蔡家蓁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