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前議員陳滄江詐領助理費近百萬 被判9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
金門縣前議員陳滄江因涉詐領近百萬助理補助費,被金門地方法院處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4年。(資料照)
金門縣前議員陳滄江涉嫌在2011到2018年底間,利用其子陳子涵及姻親金湘君當人頭詐取助理費達98萬8091元,金門地方法院判決今(7)日出爐,依貪污治罪條例罪,判處陳滄江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4年;陳子涵被判8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金湘君被判4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犯罪所得沒收,全案20日內可提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滄江擔任金門縣議會第5至6屆議員期間,明知未實際聘用金湘君擔任其議員公費助理,竟與陳子涵、金湘君共同基於爲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指示陳子涵以「陳滄江議員助理薪資帳戶使用」名義,請託金湘君向銀行申辦帳戶,並將該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交予陳子涵使用,累計詐領金額共98萬8091元。
陳滄江雖辯稱其子陳子涵有實際幫他工作,可受領助理費,且他另外私聘之助理支出遠大於陳子涵受領的98萬8091元,當初是爲了避嫌,不讓社會大衆質疑其僱用自己兒子當助理是自肥,才請其子去找金湘君,用金的名義掛名公費助理,並用她的帳戶供議會匯入議員助理薪資,實際上沒有不法所有意圖。
法院指出,被告均明知「未實際擔任助理,不得請領公費助理費」及「不得以掛名方式詐欺縣議會,因而取得公費助理費」,被告猶共同以金湘君掛名人頭助理,領取本不該領取之公費助理費,鑑於金湘君掛名公費助理所詐得之全部款項,均由陳子涵管領使用,從未繳回予陳滄江。在無資金迴流情形下,自無須審究陳滄江所辯其有私聘助理及私聘助理開銷超過本案犯罪所得98萬8091元之辯解。
金門地方法院今判決,陳滄江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8年1月,褫奪公權4年;又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7年11月,褫奪公權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4年。
陳子涵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又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7年8月,褫奪公權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褫奪公權3年。
金湘君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4年1月,褫奪公權2年;又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3年11月,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