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兵繳錢就能卸責?法院斥錯誤觀念 不歸國役男判6月刑
臺中21歲林姓男子役齡卻不接受徵兵,和父母定居荷蘭未歸,在臺祖父也直言「之後應該也不會回國了」。法院審酌,林妨害兵役公平性,就算他無前科是初犯,但爲杜絕役男「出境只要繳錢就能緩刑」的錯誤認知,依妨害兵役罪判他6月,得易科罰金,但不得緩刑,可上訴。
檢方查,林男是2002年次役齡男子,2023年3月14日以短期觀光爲由出境,最常不得逾4個月,直到同年8月8日南屯區公所公知他1個月內回國接受徵兵,催告公文寄送由林的祖父收受,後又寄徵兵檢查通知書,但林爲避免徵兵,至今滯留海外未歸。
檢方因傳喚林男未到,林的祖父表示,有告知位在荷蘭的兒子,兒子應也有告知孫子,因孫子就學無法回臺接受徵兵檢查,且兒子、媳婦和孫子都已取得荷蘭國籍,並稱「之後應該也不會回國了。」偵結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將林男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臺中地院審理時,林男經辯護人辯稱,林取得荷蘭國籍,2023年1月30日着手申請荷蘭護照、僑民身分,因此先行申請荷蘭融入課程,也向南屯區公所申請以僑民身分列管,符合緩徵要件。
辯護人說,林年滿19歲後2023年2月曾短暫回來處理祖母喪事至3月再出國,而僑民返臺滿1年後, 主管機關始須依法徵兵處理,故主管機關依法無須對他徵兵。
中院查,林2019年8月出境荷蘭,2023年2月回臺,後又以短期觀光爲由,同年3月14日出境,5月以僑居荷蘭身分加簽,南屯區公所6月才准許他申請僑民役男列管;法院認定,林男3月出境時,是以一般役男身分遭列管。
此外,林的祖父也說,收到徵兵公文有告訴兒子,但他們都沒處理。林的辯護人則說,林擔心歸國後,會因爲本案不能出國。
法院認爲,可見林主觀上已知有服兵役義務,仍逾期未歸國,主觀上有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經催告後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之犯行明確。
法院直言,林男妨害兵役管理、公平性,就算他無前科,但對徵兵置之不理,爲杜絕役男「即使出境,只要完成支付一定金額等緩刑條件,即可免除憲法上服兵役義務、脫免妨害兵役刑事責任」的錯誤認知,就算他是初犯,仍不宜給予緩刑,依妨害兵役罪判他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