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讀書閃兵不回來 拖到滿36歲!男子判刑6月或賠18萬
出國讀書閃兵不回來,拖到滿36歲,男子遭判刑6月或罰金18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36歲男子阿國(化名)當年身爲役齡男子, 2009年7月申請到國外就學獲准,2010年1月申請再次出境獲准,依法應於2010年3月前返國接受兵役檢查及兵役徵集,阿國卻未再入境,經區公所公告公示送達,並通知他應於文到3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但仍遲未返國,案經市府函送地檢署偵辦。
法院審理,法官認,阿國所爲,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另外,阿國未於指定時地,前往醫院接受徵兵檢查,實乃覈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導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的必然結果,而屬該行爲的犯罪狀態繼續,應不另論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法官審酌,阿國明知役齡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竟仍長期滯留國外,因而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破壞兵役制度的公平性,並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所爲實有不該。
法官考量,念在阿國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加上並無前科之素行等。 日前依法宣判,阿國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