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取得荷蘭國籍不回臺灣 役男閃兵重判6月不得緩刑
爲取得荷蘭國籍不回臺灣,役男閃兵重判6月不得緩刑。(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役齡男子阿國(化名)爲取得荷蘭國籍,長年旅居當地,卻因兵役問題捲入官司。法官審理後認定,他在役齡階段獲准出境,返臺期間也接獲公所多次通知要求回國接受徵兵檢查,但他明知有兵役義務,仍選擇逾期未歸,最後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每日折算1000元,全案不得緩刑。
判決書指出,阿國出生於2002年,依法自滿18歲翌年起即屬役齡男子,需接受徵兵處理。他在出境前僅以「短期觀光」爲由申請,獲覈准可停留至同年7月。區公所查覺後隨即寄發公文,要求他一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但催告期間屆滿後,阿國仍未現身。之後,公所又再寄發徵兵檢查通知,但阿國仍未報到。
法官指出,阿國雖聲稱因申請荷蘭國籍及參加當地融入課程,才需要留在境外,但他早在返臺奔喪後,就清楚接獲政府文書與公告通知。他的祖父也在檢方偵查中供稱,確實收到區公所的兵役公文,並已轉告阿國的父親,顯示阿國對於「必須返國服役」一事心知肚明。即便如此,他仍選擇滯外不歸,顯然是刻意規避兵役。
法官強調,依《兵役法》規定,役齡男子不論是否擁有外國國籍,只要尚未依法完成徵兵檢查,都必須依規返國。阿國在覈準出境後逾期未歸,已符合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中「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罪的構成要件。此行爲不僅破壞兵役制度公平,更損及國防動員能量,依法必須究責。
至於是否給予緩刑,法院考量阿國雖屬初犯,並無其他重大犯罪紀錄,但他多次接獲催告仍無視政府通知,欠缺履行兵役的誠意與正當理由。若一旦宣告緩刑,將形同默許役男僅需支付罰金就能逃避義務,勢必對制度造成嚴重衝擊。因此,不宜從寬處理。日前依法判決,阿國處有期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按日折算1000元,不得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