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女與未滿14歲男網友滾牀單 法官減刑判1年8個月

剛滿18歲的陳女帶未滿14歲的男網友上牀,遭法官判刑1年8個月。(邱立雅攝)

剛滿18歲的陳女因爲未滿14歲的男網友與家人相處不睦,竟把男網友帶往旅店過夜,兩人抱睡後隔天上午發生兩次性關係,因男網友經失蹤通報協尋,警方尋獲後,由校方老師告知家屬,陳女遭新竹地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

陳女在網路認識當時未滿14歲的小明(化名),小明前因與家人相處不睦,要求陳女將他帶離住處。陳女便在2023年11月14日晚間11時許,騎乘機車把小明從搭桃園市新屋區前往新竹市,投宿新竹市某旅店。

陳女明知小明未滿14歲,竟於隔天上午7時至9時許,在該旅店房間內,未違反小明意願,撫摸對方一番之後,小明戴上保險套兩人發生性行爲,接着小明拔掉保險套後,兩人又再度滾了一次牀單。因小明被通報失蹤,被警尋獲並由校方老師告知家屬,警方獲報循線追查,逮到陳女。

法官認爲,根據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爲性交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可謂重大,然對於與未滿14歲之男女爲性交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於此情形,倘依情狀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即足懲儆,考量陳女因一時陷於失慮而觸犯本案重罪,事後復認錯且坦承,衡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非不可憫恕,縱使量處法定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法官認爲陳女明知小明爲未滿14歲男子,正處於身心與人格發展之重要階段,就兩性關係仍處於懵懂之狀態,陳女其與小明發生性交行爲,所爲實屬不該;考量陳女犯後坦承犯行,亦表達有意願以一定金額與告訴人和解,惟因故未能成立,應認其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依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爲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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