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男縱火害1死1重傷 因自首減刑!國民法官判8年徒刑

曾姓男子縱火害隔壁套房情侶1死1重傷,被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合議庭判處8年徒刑。(資料照)

因吸食咖啡包導致精神狀況不佳的曾姓男子民國113年10月2日凌晨2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的分租套房內燃燒隔簾,火勢迅速蔓延,雖然因爲曾敲鄰居家門使火勢及時被控制,但仍害旁邊租屋的吳姓情侶一死一重傷,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合議庭以曾男是基於不確定故意、較直接故意惡性稍輕等原因,處曾男8年徒刑。

判決指出,曾男房內空間狹小,而房內隔簾上方還有木質天花板、下方有架高木地板、旁邊有窗簾,附近還有衣服、雜物、牀墊等易燃物,而曾男當時基於不確定故意殺人與放火,以打火機點燃房內的隔簾,易燃物使火勢迅速延燒,直到濃煙竄出後曾男才跑去按鄰居家門鈴,使鄰居得以即時撥打119協助滅火,而曾男則是主動到派出所自首縱火,但濃煙仍造成隔壁情侶因吸入濃煙導致1死1重傷。

合議庭認爲,曾男雖然智力略低於一般水準,但並未達到減刑要件,且曾男已有縱火前科,應可以預見點火後火將蔓延至建物,因尚未燃燒到整間房屋,因此認定他行爲構成放火未遂。另外由於放火行爲是在凌晨2時許,認爲曾男主觀上應該可以預見深夜難以及時逃離的時間,因此認定他有不確定故意殺人的意圖。

合議庭認爲,曾男犯案所爲基於不確定故意,是因曾吸食毒品咖啡包影響神經才受到刺激犯案,與被害人並無特別仇恨,並在犯後到派出所自首,考量他自幼生長環境困頓,家庭教育與情感支援系統都薄弱,還曾因恐嚇取財等罪判決,但在犯後按鄰居門鈴使消防及時抵達,並承認客觀行爲,卻沒有賠償被害人,並且鑑定報告顯示再犯風險非低等,從重依殺人罪判處8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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