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役男沒收到徵兵通知 遭認定妨害兵役判刑3個月
圖爲服兵役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高雄市岡山區一名陳姓役男因爲居住在外地,導致他從2022年開始到去年,陸續3次由區公所寄發徵兵檢查通知都無法送達他本人,因此遭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函送,法官審理後認爲他未依規定申報實際居住地,導致通知書無法送達,妨害國家兵役管理、損及動員兵力,判他3個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陳姓役男明知到自己是役齡男子,就應該接受徵兵檢查,且有義務在自己搬家時就該向戶政事務所通報,以免區公所沒辦法送達徵兵檢查通知,但他卻未主動申報實際居住地址,導致區公所陸續通知他,都沒辦法將通知單確實送達他手上。
岡山區公所2022年2月首次寄信到陳姓役男的戶籍住址及他母親的住址,通知他要前往國軍高雄總醫院參加當年度3月的徵兵檢查,但陳姓役男因爲住在外地,根本沒收到。隔年2023年11月區公所又再次寄信通知他參加當個月14日的徵兵檢查但他依然未收到,隔一個月公所又再次寄信通知要他參加隔年2024年1月的徵兵檢查。
陳姓役男因爲連續3次徵兵檢查都收不到通知單也未報到,因此遭函送法辦。法官調查,他沒有住在戶籍地或母親住處,卻仍無故不向主管機關申報實際住處,導致未能收受徵兵檢查通知,纔會無從知悉徵兵檢查的時間、地點,而未如期接受徵兵檢查,這種行爲已觸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
橋頭地院法官認爲,陳姓役男依法負有服兵役的義務,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實際住居處所,致使徵兵檢查通知書無法送達,不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的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的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所爲實不可取,但念在他犯後有悔悟,因此量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橋頭地方法院依妨害兵役判未收到徵兵通知的役男有期徒刑。記者巫鴻瑋/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