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短期觀光名義出境 屆期未歸慘了被判刑4月
役男短期觀光名義出境臺灣,屆期未歸慘了,被判處有期徒刑4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24歲男子阿國(化名)意圖避免徵兵處理,以短期觀光名義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區公所發函催告,要求他返國補行徵兵處理,並由他的父親簽收,公所也在公所的公告欄「公示送達」,通知阿國應於1個月內返國並依法接受徵兵處理,但是阿國屆期仍未返國,導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案經市政府函送偵辦。
法院審理,法官考量,阿國明知役齡男子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在他被覈准出境後,竟然滯留境外不歸,並且經催告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不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更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損及我國潛在國防動員能力。
法官審酌,阿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並沒有前科紀錄,並考量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日前依法,阿國身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覈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爲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爲不實之申報者。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六、未經覈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七、覈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