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籍男酒駕逾期滯留 臺東法院判刑2月並驅逐出境
非法滯留的泰籍男子酒駕遭警方攔查,臺東地方法院依公共危險罪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並裁定刑滿後驅逐出境。警察攔檢示意圖,非當事人。(蕭嘉蕙攝)
臺東一名泰國籍男子酒後騎車上路,遭到警方攔查,酒測值達每公升0.36毫克,且簽證早已逾期。臺東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公共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並裁定於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今年9月9日下午3時30分許,泰籍男子在超商飲用啤酒後,騎乘機車外出,行經市區時因交通違規遭警方攔查,經呼氣酒精測試,濃度高達0.36毫克,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將他移送偵辦。
法官審理後認爲,男子明知飲酒會影響意識及反應能力,酒後駕車對公衆安全具高度危險性,仍心存僥倖上路。不過,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無公共危險前科,且未釀成事故,衡酌一切情狀後,量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
另查出,泰男去年12月22日以觀光名義入境臺灣,簽證效期至今年1月5日,案發時早已逾期滯留。法院依《刑法》第95條規定,認爲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影響我國社會秩序及國家入出境安全,不宜繼續居留國內,有必要於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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