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偷吃合夥人「要抱抱」還同居 正宮氣炸提告結果出爐

高雄一名人夫阿德(化名)與事業合夥人小美(化名)發生婚外情,兩人不僅互傳「要抱抱」等親密訊息。(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名人夫阿德(化名)與事業合夥人小美(化名)發生婚外情,兩人不僅互傳「要抱抱」等親密訊息,還討論如何與元配阿芳(化名)離婚,甚至同居5天。阿芳發現後氣炸,對小美提告求償百萬元。高雄地方法院審結,認定小美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判賠15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芳與丈夫阿德結婚多年,育有3名子女。丈夫於91、92年間結識女子小美,兩人成爲事業合夥人,小美明知對方爲有配偶之人,卻自111年12月起至112年11月止,與阿德透過LINE傳送如情侶般的親密訊息。

根據對話內容,小美不僅自稱「小三」,還多次要求阿德「趕快離婚」,甚至具體討論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問題,直言「如果你離個婚要損失2~3億,那不如就讓法院判好了」。此外,兩人的對話還包括「要抱抱,不然睡不着」、「想聽你的聲音」、「情人節我又是一個人過」等曖昧內容。

更誇張的是,阿芳透過手機定位發現,丈夫於112年12月5日至9日期間,深夜位置均出現在小美住處附近,認定兩人同居。阿芳認爲小美的行爲已嚴重侵害其配偶權,求償100萬元精神撫慰金。

小美辯稱,夫妻間並無「配偶權」概念,且阿芳取得的對話紀錄和定位資訊未經同意,屬於違法取得,不得作爲證據。還強調阿芳與阿德關係早已不睦,討論離婚已超過10年。

法院審理後認爲,雖然證據未經阿德同意取得,但考量婚外情證據取得不易,且取得手段未達嚴重侵害隱私程度,認定證據有效。根據對話內容,小美多次要求阿德離婚,並以「小三」自居,兩人互動已超越普通朋友分際,確實侵害阿芳的配偶權且情節重大。

法官審酌雙方學歷、收入及經濟狀況(阿芳年收約18萬元,小美月收4.5萬元且名下有數筆不動產),判小美應賠償15萬元較爲適當。全案可上訴。